近代以来,随着工业革命和城市化的进行,英国食品和药品掺假状况愈演愈烈,引起越来越广泛的关注。一些改革者发起舆论动员,向议会施加压力,要求政府管理食品和药品的销售。在各方力量的推动下,议会最终通过了一些法律来管理食品和药品的销售。
1850—1899年间是英国食品和药品安全立法史上的第一个高峰期。在这一时期,舆论被充分动员起来,议会相继通过了多部法律管理食品和药品的销售。在舆论的动员过程中,相关各方为了自己的利益和立场展开了激烈的宣传和斗争,议会在压力之下,被迫通过了一部法律,以暂时平息相关各方的冲突。由于法律本身是妥协的结果,存在诸多漏洞,因此其实施的效果不佳,没有达到改革者的预期效果。在改革者的推动下,食品和药品掺假问题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议会被迫再次通过新的立法弥补此前法律的不足。新通过的法律不可避免地仍然存在诸多问题,由此又引起舆论的关注,如此循环往复,最终在19世纪末通过的法律才令各方基本满意,这一过程才告一段落。总体而言,这一时期的立法进程是遵循了“揭露罪恶、舆论动员、议会专门委员会调查、议会辩论、通过新法、进一步揭露罪恶”这一模式逐步开展的。
具体而言,早在1820年,弗雷德里克·阿卡姆(Frederick Accum)出版了一本小册子,揭露了英国当时糟糕的食品和药品销售状况,引起了民众要求政府采取措施制止这种有害行为的舆论诉求。虽然这次改革失败了,但它是英国历史上第一次声势浩大地要求政府管理食品和药品销售的改革运动,这对30年后的改革者影响深远。19世纪中期,《柳叶刀》在托马斯·威克利(Thomas Wakley)和亚瑟·哈塞尔(Arthur Hassall)的带领下,借助其他媒体的力量,掀起了更大规模的要求政府干预食品和药品销售的舆论诉求。约翰·波斯特盖特(John Postgate)适时组织群众集会,发动民众请愿,要求议会通过立法保障民众的食品和药品安全,避免民众被不良商家毒害和欺诈。
议会经过专门委员会的调查,在突发事件产生的舆论压力之下,不得不在1860年通过了一部防止食品掺假的法律。《1860年防止食品掺假法》虽然存在诸多缺陷,但是在英国的食品药品安全发展史上却意义重大。由于药品的特殊性,议会在1868年通过的《制药法》首次在药品领域确认了过错推定责任原则。1872年,议会通过了《1872年食品、饮料和药品修正案法》,这是英国首次把食品和药品放在一部法律中进行管理。这部法律同样存在很多缺陷,但是出乎意料的是,王座法庭的法官对其做出了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在司法上确立了食品领域的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使1872年法获得了更大的效力。
由于1872年法在执行中存在很多问题,对消费者的保护仍然有限,而且使一些无辜的零售商受到了惩罚,在一些商人和改革者的要求下,议会在1874年成立了专门的委员会调查1872年法的运行问题。1875年,议会经过辩论,最终认识到在保护无辜的零售商的同时,也需要保护民众的健康和幸福,因而通过了《1875年食品和药品销售法》,并承认了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食品领域的运用。1879年,议会又通过了一部修正案,这个修正案对《1875年食品和药品销售法》进行了简单的修正,使1875年法存在的一些模糊之处有了明确的规定。由于食品和药品工业的发展,《1875年食品和药品销售法》及其修正案无法处理一些新出现的问题,议会在1899年通过了另一部《食品和药品销售修正案法》。1899年的修正案在某种程度上使严格责任成为公共卫生立法中的一个永久特征,也结束了以密集的政府外变革鼓动为肇端,以相互斗争的利益集团间的大规模派别分化为基础的食品药品安全立法模式。
《1875年食品和药品销售法》和随后的两个修正案的通过标志着英国现代食品和药品法体系的形成,它所形成的法律框架一直沿用到1968年,它提出的严格责任原则对食品和药品行业影响深远,在19世纪中后期推动英国其他事关民生的行业和领域发展时也采取了相似的原则。从此,在英国,事关国民幸福等重要的事情不再通过看不见的手来管理,由国家负责照顾弱势群体的利益的趋势将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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