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势与政策 2021-2022学年(第一学期)》:
既然中央政府依法享有对于香港民主政制发展不可推卸亦不可剥夺的宪制权力,那么,中央政府对于香港以“双普选”为目标指向和主要内容的民主政制发展进程所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则就具有不可违反的权威性,就必须得到充分尊重、依循和贯彻落实。这些基本原则,除了中央政府所一贯强调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外,其最核心的内容就是两点:一是以“双普选”为目标导向和主要内容的香港民主政制发展进程,必须在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的规定之正确轨道上向前推进;二是“普选”出来的行政长官必须是不与中央政府对抗的“爱国爱港者”。
2004年4月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以下简称“4-6解释”),对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双普选”为目标导向和主要内容的民主政制发展进程中的最核心问题——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如何适当修改的问题,依据香港基本法作出了规范和具体梳理,2007年以后各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如需修改,必须符合以下必经的法律程序:(1)由行政长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进行修改;(2)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可就产生办法进行修改;(3)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可就产生办法进行修改,则特区政府向立法会提出修改产生办法的议案,并经全体立法会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4)行政长官同意经立法会通过的议案;(5)行政长官将有关法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备案。这也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政改五步曲”,其中任何一个环节都不可缺失。
“4-6解释”发布后20天,4月26日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有关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4·26决定”)。“4·26决定”和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12·29决定”),对于即临的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即2007年第三任行政长官、2008年第四届立法会和2012年第四任行政长官、第五届立法会)的产生明确规定不实行“双普选”,在此前提下,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可以“作出符合循序渐进原则的适当修改”,可以适当增加民主成分。“12·29决定”还明确指出,从2017年第五任行政长官的产生、2020年第七届立法会的产生开始,可以实行“双普选”,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双普选”的“时间表”。它昭示了中央政府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政制发展的“总设计师”“总工程师”“总监理师”,对于依法落实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政制发展蓝图的决心和信心。
2014年8月31日,中央政府为凝聚共识、统一思想,又适时出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8·31决定”)。“8·31决定”事实上是中央政府在继2007年“12·29决定”提出行政长官的产生最终将走向“普选”的“时间表”之后,又规划了走向“普选”的“路线图”。它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在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的基础上全面推动以“双普选”为目标导向和主要内容的民主政制发展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
第三,香港回归20余年,民主政制发展最重要的历史经验和现实启示之一,就是必须充分认识“一国两制”“求一国之大同、存两制之大异”之政治磨合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必须充分认识香港特别行政区在民主政制发展方面实现“去殖民化”和“人心回归”战略目标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
香港回归20余年来,有一个我们深感遗憾,同时却又不得不面对的反常现象和历史事实——香港社会对于中央政府“一国两制”方针政策的根本宗旨,从来都不是全部、全面认同和接受的。他们中的一部分别有用心的人对于“一国两制”方针政策及其香港基本法的认识理解和贯彻落实,不仅根本谈不上全面准确,而且是有意识地加以肢解、加以割裂,有选择地取舍。这些人拒不承认“一国两制”是一个完整的概念,拒不承认香港基本法是一个统一的整体。他们将“坚持一国原则”和“尊重两制差异”割裂并对立起来,不认同、不接受“一国”是“两制”的基础和前提;他们将“维护中央全面管治权”与“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割裂并对立起来,不认同、不接受中央拥有全面管治权是特区行使高度自治权的基础和前提;他们将“发挥祖国内地坚强后盾作用”与“提高港澳自身竞争力”割裂并对立起来,不认同、不接受“祖国内地因素”是“香港经济发展和经济繁荣”的基础和前提。他们对于中央政府“一国两制”方针政策根本宗旨之“两个基本点”,仅仅认同和接受其“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一面,而不认可、不接受其“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另一面。他们事实上是对“一国两制”方针政策及香港基本法进行抽象肯定、具体否定。他们以“民主派”“泛民主派”和“本土派”“真本土派”自诩,实际上是“逢特区政府必反”“逢中央政府必反”的极端反对派。他们中的少数极端分子甚至幻想在香港回归以后、在中央政府对香港地区恢复行使主权以后、在中央政府直辖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后,仍然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某种范围内使“资本主义的香港”与“社会主义的祖国内地”有效隔离或分离,使香港拥有“完全的政治实体”或“半政治实体”的超然地位。从“香港价值至上论”“香港利益至上论”一直到“香港城邦论”“香港民族自决论”“香港独立论”,他们在这一“反共又反华”的危险道路上越走越远。而且,在他们的背后,还有西方社会在遏制和封堵中国和平发展大战略下的直接干预。如此,基于种种消极因素的作祟,香港回归20余年来,香港社会的政治生态演变已经日益逼近中央政府“一国两制”方针政策根本宗旨之不可触碰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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