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是所有企业合规经营的标杆,其税务处理一方面要满足税务监管的要求,另一方面要符合企业发展需要。优秀的税务规划能精准找到合规与降负的微妙平衡。本书精选数十个真实企业案例,用轻松幽默的语言,从企业七大战略阐述税务规划的奇思妙想,对税负管理四大环节——风险控制、税负规划、监管应对、战略协同——进行全方位拆解,让深奥枯燥的企业税收问题变得简单生动。
也谈某演员偷税事件:任何割裂企业税负与私人税负的论调都是耍流氓
某演员“阴阳合同”偷税事件被炒得沸沸扬扬,笔者无意关注事件背后的宏大议题,仅就事件本身涉及的税务专业问题探讨一二。
关于本事件的税务专业方面的观点多集中于对某演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论述。笔者试图从另一个视角分析事件背后的税务问题:企业税负与私人税负之间的关系。
笔者认为,企业税负与私人税负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是一枚硬币的两个面,相辅相成,不可分割。任何割裂企业税负与私人税负的论调,不是不懂装懂,就是居心不良,总之都属于耍流氓。
第一个环节,支付片酬环节。
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就该演员偷逃税案件查处情况答记者问:经查,该演员于2019年主演电视剧《倩女幽魂》,与制片人约定片酬为1.6亿元,实际取得1.56亿元,分为两个部分收取。其中,第一部分4,800万元,将个人片酬收入改变为企业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第二部分1.08亿元,制片人与郑某实际控制公司签订虚假合同,以“增资”的形式支付,规避行业监管获取“天价片酬”,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
站在制片方的角度,他的会计处理应该是(具体处理我们不得而知,仅从理论上分析):
借:生产成本——演员劳务及酬金 0.48亿元
长期股权投资 1.08亿元
贷:银行存款
1.56亿元(暂不考虑代扣个税)
各位看官,看明白了吗?制片方实际花了1.56亿元,但是体现在制片成本上的仅有0.48亿元,另外1.08亿元只能体现为长期股权投资,而这1.08亿元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是不能扣除的。
换句话说,该演员因“阴阳合同”而省下来的个人所得税,是以制片方的企业所得税为代价换来的!
笔者经常讲,优秀的税负规划方案,应该满足“必达成三角”要求,即:必须满足合法性要求,必须经得住监管部门检查,必须不能影响交易对手方利益。这么看来,该演员这次“阴阳合同”一个都没有满足,单从税务规划上来讲,实在是不敢恭维。
其实这也是所有“阴阳合同”交易偷税的最大问题,表面上看收款的一方税负低了,但代价是付款的一方无法税前扣除成本,结果是零和博弈。实在不明白为什么有那么多买家还愿意去配合。
第二个环节,计提存货减值准备环节。
根据《ST北文: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详细披露:“电视剧《倩女幽魂》为公司原全资子公司世纪伙伴投资制作的电视剧,世纪伙伴于2019年11月将该剧权益陆续转让给公司。该剧于2019年4月开机,同年8月杀青,截至报告期末处于后期制作阶段,尚未制作完成。因受主要演员事件影响,该剧的发行情况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因此,公司于报告期内对该剧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截至报告期末,电视剧《倩女幽魂》在公司财务报表中存货账面余额为37,602.11万元,2020年计提存货跌价准备30,081.69万元,期末存货账面净值为7,520.42万元,该事项对公司2020年度净利润影响金额为-25,534.89万元。”
由于1.08亿元并没有计入生产成本,自然也就不能计入存货成本(再次强调,此处仅为理论上推导),那此处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自然也就少了。如果该剧正常播出,制片方肯定能扣除的成本显然少了1.08亿元,自然要多交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第三个环节,演员补税环节。
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就该演员偷逃税案件查处情况答记者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等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等规定,对××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99亿元。其中,依法追缴税款7,179.03万元,加收滞纳金888.98万元;对改变收入性质偷税部分处以4倍罚款,计3,069.57万元;对收取所谓“增资款”完全隐瞒收入偷税部分处以5倍“顶格”罚款,计1.88亿元。”
既然演员已经补税并接受处罚了,按理说,制片方应该调整账务处理,将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1.08亿元转入“生产成本”,追加存货成本。
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网2021年8月27日消息:“国家广电总局今天表示,坚决支持税务部门对演员××偷逃税案件的处理决定。北京世纪伙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和××严重违反电视剧制作成本配置比例要求,在申请电视剧《倩女幽魂》发行许可时隐瞒事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国家广电总局决定:不得播出电视剧《倩女幽魂》[发行许可证号(京)剧审字(2020)第018号];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开办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不得邀请××参与制作节目,停止播出××已参与制作的节目。”
因为电视剧《倩女幽魂》已经被有关部门强制下架了,所以制片方应该做存货损失处理。下一个问题就是,这部分存货损失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看来制片方想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无望了。但作为上市公司,账务调整还是必需的。一方连补带罚接近3个亿,另一方成本仍然不得扣除,全是因为一个“阴阳合同”。零和博弈的后果是双输,任何割裂企业税负与私人税负的论调都是耍流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