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创新与国际贸易经济发展》:
(三)后危机时代我国金融创新模式的选择
综合来看,本次金融危机对中国金融业的直接影响有限,这一方面要得益于中国相对封闭的金融市场,另一方面也由于中国金融机构海外投资规模普遍较小。但是,在庆幸的同时我们也应当警醒和反思,尤其是应当正确认识金融创新的作用和风险。金融创新对金融市场发展和经济发展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但也会创造一些新的风险,只有风险可控的金融创新活动才能创造真正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尽管我国的金融市场发展水平较低,金融创新能力较弱,但是我们的长期目标必然是培育更加市场化、更加开放并且具备更强创新能力的金融市场。因此,我们在进行金融创新模式的选择时既要考虑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实际,同时也要考虑本次金融危机对金融市场带来的深远影响。
1.金融制度创新模式选择
纵观我国金融制度创新的演进历程,金融制度创新受到我国经济发展阶段和金融市场发育水平的影响,金融制度的变革和发展往往是由政府力量推动的,属于典型的政府主导型创新模式。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金融市场参与主体进行金融创新活动的自觉性得以发挥,在局部出现了“自下而上”的金融制度创新,市场主导型创新模式有所发展。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我国当前经济发展水平下,政府控制着金融市场的定价权,同时规模庞大的国有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处于近乎垄断者的市场优势地位,因此,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的金融制度创新仍将由政府主导,这是不受主观意志影响的客观事实。
金融危机之后各国政府的一个普遍共识是,政府在金融发展中应当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诸如加强金融监管、积极开展金融救助、维护市场信心等。对我国而言,政府在金融制度创新中本就居于主导地位,金融危机的影响无疑会进一步强化这种态势。但是,同样的政府主导模式可以通过结构调整实现更高的创新效率。后危机时代我国金融管理部门应更加注重风险管理,提高市场监管水平,减少对微观主体创新活动的行政干预,营造科学、审慎的金融监管环境,维护公平的金融交易,这样才能为各种金融创新活动提供稳健的制度基础,降低金融创新活动的市场风险,防范金融危机的发生。
但是,从长期来看,我国的金融制度创新仍应以市场化为导向。其原因有二:一是中国的市场经济体系发展急需有充分市场化的金融体系的配套;二是中国不断追求的、融入的当代全球经济体系,是一个以商品、资本自由跨境流动,汇率自由浮动为特征的自由化市场体系。这决定了不管政治、社会、经济的矛盾如何复杂,国情如何特殊,中国想通过继续参与经济全球化获得高速的经济增长,金融的市场化是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在一个充分市场化的金融体系中,金融创新主体必然由微观的金融机构担当,因此我们对中国金融制度创新模式演进的判断是,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当前政府主导型的金融制度创新模式必将被市场主导型的创新模式所取代。这种市场主导并不意味着政府作用的消失,而是政府参与市场主导下的创新活动的方式和地位需要改变。
2.金融产品创新模式选择
金融产品创新是金融创新的核心内容,在金融创新活动的开展过程中具有基础性地位。脱离有效金融监管的、过度泛滥的金融创新会给金融市场乃至整个实体经济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因此,在后危机时代我国金融产品创新必须遵循的两条基本原则是:第一,金融产品创新必须立足于服务实体经济,避免金融市场的过度虚拟化;第二,金融产品创新必须与金融当局的监管能力同步协调发展,对于发展中国家不宜盲目发展高风险的金融衍生品市场。
在金融产品创新模式选择中,则主要依赖于金融机构的创新目的与其创新能力之间的匹配关系。例如,近年我国微观金融创新领域中一个突出的现象是,各类金融机构为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而采取创新举措,突破了分业经营的界限,其中尤以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最为突出。众所周知,投资银行业务属于资本市场的传统业务范畴,也是资本占用较少而市场收益较高的业务领域,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要求金融机构“分业经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商业银行开始逐渐涉足投资银行领域,而对分业经营监管限制的这种突破正是通过金融创新实现的。例如,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和一些股份制银行通过成立海外机构,再回到国内经营证券、保险等业务;另外一些银行则通过控股国内信托公司,利用信托公司的全牌照优势参与资本市场业务;而一些中小银行则通过与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战略伙伴合作的方式经营投行业务,突破分业经营界限。由此可见,在商业银行开展投行业务的金融创新中,实力雄厚的大银行通过自主创新的模式整合自身资源优势突破分业经营限制,而一些区域性中小银行则采取合作创新的模式实现业务综合化。所以,在进行金融产品创新模式的选择时,不应一味强调采用自主创新模式抑或合作创新模式而应因地制宜,综合金融机构的资源条件和市场需求情况选择成本低、效率高的创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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