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总论
1.1 问题提出与概念界定
1.1.1 研究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与传统金融的深度融合,传统普惠金融的运营逻辑因数字科技而发生重大变化,为普惠金融带来了新的市场增量。数字普惠金融快速发展并逐渐成为普惠金融的重要模式,为普惠金融发展解决“*后一公里”难点提供了关键途径。第5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2年6月,中国互联网普及率达74.4%,互联网和智能手机等移动终端的快速普及为数字普惠金融发展创造了有利的现实条件,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第三方支付等数字金融服务正在加速发展。
数字普惠金融与互联网金融、金融科技等是一系列金融创新的谱系概念。互联网金融这一概念*初由谢平在2012年中国金融四十人年会上提出,并对中国互联网金融进行了开创性和系统性研究(谢平和邹传伟,2012;谢平等,2015)。谢平等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模式。通常谈及的互联网金融,即狭义的互联网金融,主要是指电子商务企业、第三方支付企业、P2P(peer-to-peer,个人对个人)平台等互联网企业基于互联网技术开展金融业务,广义的互联网金融还包括传统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金融业务。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互联网化所引发的业务模式变革(黄益平,2017),本质依然是金融,其使命是普惠金融和廉价金融。从更根本的角度来看,互联网只是科技因素的一种,随着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数字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互联网金融已经很难涵盖这一新的金融业态。美国将基于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金融创新称为“金融科技”(financial technology,FinTech),英国则将类似的业务称为“补充金融”(supplementary finance)。2016年金融稳定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FSB)**次在国际层面对金融科技做出定义,认为金融科技是通过技术手段推动的金融创新。由于互联网金融涵盖的内容较窄,而金融科技更强调新技术对金融业务的辅助、优化和支持,于是数字金融的概念顺势而出,成为包括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的一个更广泛的概念。
2016年G20杭州峰会正式提出数字普惠金融议题,会议通过的《G20数字普惠金融高级原则》倡导各国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国家行动计划,利用数字技术推动普惠金融发展,其成为国际上推广数字普惠金融的*个指引性文件(胡滨和程雪军,2020)。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数字金融发展,把数字普惠金融作为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改善小微企业融资困境、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促进金融资源回流农村、缓解农村金融排斥、推动城乡融合、促进乡村产业振兴和实现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重要手段,对数字普惠金融的包容性增长效应寄予厚望。而且,已有较多研究证明,快速发展的数字普惠金融对促进企业创新和推进实体经济增长具有包容性(张勋等,2019;钱海章等,2020),对促进城乡居民创业(谢绚丽等,2018;何婧和李庆海,2019;张林和温涛,2020)、乡村产业振兴和农村融合发展(张岳和周应恒,2021;温涛和陈一明,2020;张林和温涛,2022)、农民持续增收和城乡收入差距缩小(杨伟明等,2020;张林和张雯卿,2021;宋晓玲,2017a;周利等,2020)、城乡居民消费结构升级和消费潜力释放(易行健和周利,2018;张勋等,2020;何宗樾和宋旭光,2020a),以及帮助农民提升幸福感(尹振涛等,2021;钱雪松和袁峥嵘,2022;方能胜等,2022)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然而,数字普惠金融发展及其经济社会效应发挥均受基础设施建设、数字鸿沟和居民金融素养等诸多因素影响(星焱,2021),在基础条件差、资源禀赋少、金融素养低的农业农村领域,数字普惠金融到底对中国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数字普惠金融是否真正能够打通金融服务的“*后一公里”,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多层次、宽领域、高质量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进而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乡村全面振兴和农民农村共同富裕?这些问题都有待深入研究。
基于此,本书将以国家相关战略规划文件、党中央关于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数字普惠金融与乡村全面振兴、数字普惠金融与共同富裕等方面的重要部署为出发点,以宏观统计数据和微观调查数据为支撑,系统研究数字普惠金融在民营经济增长、城乡居民创业、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农民增收、城乡收入差距缩小、农民消费升级、农民主观幸福感、农户家庭资产组合、农户数字金融行为响应等方面的包容性效应,以及其具体作用机制和异质性等问题,*终为推进数字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金融服务乡村全面振兴以及金融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等方面提供理论指导和经验证据。
1.1.2 概念内涵与外延
数字普惠金融伴随着电商的兴起应运而生,并基于互联网平台的可延伸性扩展各类金融业务。从互联网企业主导的数字普惠金融发展路径来看,数字普惠金融经历了电子商务—互联网支付—互联网金融—综合性金融业务—全能型金融服务集团等几个发展阶段。其特点是伴生于电子商务平台,具有跨界性并形成数字金融生态圈,具有广泛链接性、垄断性和服务对象普惠性等特征。随着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传统金融机构也纷纷通过数字技术拓展金融业务,并加强与互联网科技公司的融合发展。
所谓数字普惠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及其他金融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是传统金融与现代信息技术的有机结合并应用到普惠金融领域的产物。数字普惠金融本质上还是金融,它只是利用互联网、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创新技术进行了很多金融创新,金融的核心属性—中介性与风险性并没有改变。数字普惠金融的业务种类有很多,涵盖支付、投资、融资、保险等多个领域,通常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包含P2P和网络贷款)、众筹(包括产品众筹、股权众筹)、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信托、互联网消费金融、互联网信用评分等方面。提供普惠且精准的金融服务是数字金融的核心属性(滕磊和马德功,2020),相对于传统金融服务,数字普惠金融具有低成本、便捷性、广覆盖和可持续等优势,有助于提高金融普惠性和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
数字普惠金融具有与传统金融相似的特征,但又比传统金融具有更多的功能和作用,可以通过场景、数据和创新来弥补传统金融服务的短板,通过网上银行、手机支付等数字金融服务为居民提供便利,可以更有效地服务普惠金融主体(黄益平和黄卓,2018),缓解低收入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小微企业等弱势群体的“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梁榜和张建华,2018)。
理论上,数字普惠金融对缓解弱势群体融资约束问题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数字普惠金融借助现代信息技术的广触角有效缓解弱势群体所受到的地理排斥、条件排斥和价格排斥,提高金融包容性,让更多的主体尤其是偏远农村地区的居民或城镇弱势群体能够拥有容易获得金融服务的机会(Demirgü?-Kunt and Klapper,2012;Hannig and Jansen,2010;王修华等,2014;贝多广,2017;王博等,2017)。第二,数字普惠金融可以充分利用金融大数据和现代信息技术有效降低金融服务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信息成本和监督成本,可以利用借贷双方的规模经济降低金融交易成本,让弱势群体也能“支付得起”。第三,数字普惠金融可以有效缩短金融服务供给时间从而提高服务效率。传统金融体系下,烦琐的金融服务程序和分散化的金融服务部门导致单笔金融服务往往需要很长的时间才能完成,部分申请者特别是农业经营者有时还会由于时间原因错过*好的投资或生产机会。数字普惠金融发展能有效地缩短金融服务时间,简化金融服务程序,提高金融服务效率,降低金融服务申请者的时间成本、沉没成本。第四,数字普惠金融的供给体系既可以是商业性、合作性的,也可以是政策性、开发性的,既可以是政府主导的,也可以是市场主导的(白钦先和张坤,2017),相关金融产品不仅涉及储蓄、存款、贷款、支付、结算、理财、投资、汇兑等传统金融领域,还涉及征信体系、风险投资、创业板市场、数字金融等新兴金融市场。数字普惠金融多元化的供给体系和产品体系为弱势群体提供了更多的融资选择,拓宽了弱势群体的融资渠道。
1.2 研究目标与研究内容
1.2.1 研究目标
本书的总目标是通过理论和实证分析揭示数字普惠金融的包容性增长效应,讨论其在实体经济发展、乡村全面振兴、扎实推进共同富裕方面的内在逻辑关系与作用路径,并探究新时代新征程数字普惠金融包容性增长的模式创新与未来展望,为进一步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以及金融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提供理论支持与实证经验。为实现这一总体目标,本书需要实现如下具体目标。
(1)采用新古典经济增长理论及投入产出模型,以及以中国数字普惠金融发展事实特征为背景,探究数字普惠金融影响经济包容性增长的形成机理、传导机制、区域差异,并做相应的实证检验。
(2)在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背景下,通过宏观与微观经验证据以及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分析数字普惠金融的包容性增长效应,并通过城乡居民创业、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等维度揭示其实际效应。
(3)基于宏观统计数据与微观调查数据,运用计量经济学模型从“富裕”与“共享”的双重视角实证揭示数字普惠金融对农民收入增长与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效应,并深入厘清其内在作用机制。
(4)基于宏观、微观双重视角,从消费和幸福感两个维度揭示数字普惠金融对农民的实际福利效应,为新发展阶段因地制宜开发农村地区消费市场、提高农民幸福感、获得感提供可靠的经验证据。
(5)从微观调查数据出发,基于中国现实背景的理论分析框架与应用方法体系,深入了解数字普惠金融对家庭金融行为的影响及作用机制,探究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对家庭数字金融行为响应的内在逻辑关系,为数字普惠金融的包容性增长提供微观层面的实证支持。
(6)通过分析乡村数字金融新模式的改革试点及成效,总结乡村数字金融新模式的特征属性、运行机制以及成长逻辑,归纳乡村数字金融发展面临的现实障碍,为我国乡村数字金融发展提供全新的战略思路和政策指导。
1.2.2 研究内容
本书将通过以下研究内容实现上述研究目标。
(1)数字普惠金融的经济增长效应研究。该部分将2011~2017年的北京大学数字普惠金融指数与省级层面的经济数据相匹配,实证研究数字普惠金融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效应。*先利用北京大学数字普惠金融总指数及分指数研究数字普惠金融影响经济增长的总体效应,其次将总样本按照初始互联网普及程度、初始传统金融发展水平、初始居民高等教育水平及私营企业比重进行分组检验,以反映数字金融对具有不同初始社会经济特征省份的经济增长效应的异质性。
(2)数字普惠金融与民营经济增长研究。该部分利用2011~2020年北京大学数字普惠金融指数和规模以上非国有工业企业销售收入数据,实证研究数字普惠金融对民营经济增长的影响作用及区域异质性,以及城镇化和创新水平在数字普惠金融影响民营经济增长过程中的中介效应。
(3)数字普惠金融与城乡居民创业研究。该部分*先从理论上分析数字普惠金融影响居民创业的作用机理,然后利用2011~2018年中国31个省区市的面板数据实证研究数字普惠金融影响居民创业的总体效应、省际差异和城乡差异,并进一步检验居民收入增长和服务业发展对数字普惠金融影响居民创业的中介效应,以及数字普惠金融发展影响居民创业基于自身发展水平、市场化程度和创新能力的门槛效应。
(4)数字普惠金融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研究。该部分*先从理论上分析数字普惠金融对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影响机理,然后基于2008~2019年的省级面板数据,测算中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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