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律与程序/立法学经典译丛》:
一、达成共识
在两院制立法机关中,如果议案能够在其中一个议会通过的话,那么这对于它的最终通过不无裨益。在第一个议会中的通过,将使在第二个议会中的通过变得容易很多。之所以会这样,是因为在第二个议会里,议案不需要太多的加工,因为很多粗糙的部分已经在第一个议会中被磨平了,而且如果议案已经在那儿被调整过的话,这把调整的火就会在第二个议会审议时继续燃烧下去。两个议会之间的关系可能会因为议案的通过而得到加强,也可能会因为议案没有通过而受到伤害。此外,有人不愿在一个不会变成法律的议案上浪费时间,可是因为议案已经获得了另一个议会的认可,所以第一个议会里由于不愿浪费时间而产生的焦虑,在第二个议会中就不会那么明显。对之前议案的认可,还有另一个潜在的动机。第二个议会里的议员之所以会对第一个议会里的赞成票给予支持,他们当然有自己的逻辑,因为只有表示了支持,说服的重担才有可能转移给反对者。但是,在第二个议会开始工作之前,无论第一个议会里通过的议案有多棒,两个议会的委员们均并不会因之懈怠,他们一样还是会对议案做出自己的贡献。
在第一个议会(“发起投票的议会”)里就最后通过与否举行投票之后,全部议案将被正式移交给另一个议会以备审议。每一个议会在审议时所持有的议案稿件必须是同一个底本。因此,如果参议院先对议案进行审议,它通过的议案就会成为众议院的审议对象。如果是众议院先进行审议,那么它通过的议案就会成为参议院的审议对象。如果相匹配的议案已经在委员会中通过,那么通过程序上的一些设置就可以把另一个议会中通过的议案在议事日程上往前推进一步。比如,如果众议院议案放在参议院的无异议审议日程表或全体委员会的审议日程表上,那么该议案的底本就有可能会被参议院使用的底本所取代。
假如第一个议会通过的议案被第二个议会一字不差地全盘接受的话,第一个议会在返还议案时就必定带有某种特定的含义。这时,第一个议会就会对此法案予以备案(这时候可以正式称之为“法案”了,但其实还不是真正的法律),并让两院议长签字,然后把法案移交给行政部门并让他们签字。即使是以法案的形式备案,这个文件依然只能被称为法案,只有经过州长这一最高行政长官签字之后,这一法案才会变成正式的法律。
但是如果第二个议会对议案进行了修改,这个消息一旦传回第一个议会,两者就需要对修改内容达成共识。第一个议会里的议案发起人,会与那些利益相关的游说者及其他立法机关进行协商,以决定是否接受这种修改。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就需要一个动议,即要把议案重新提交以进行第二次审议,这样做的目的是就议案达成共识。如果这个动议通过了,就会对议案的修改稿再次进行最后的投票表决。如果宪法有明确要求,那么投票时就要对赞成和反对的票数进行第二次记录。如果议案在这一次通过了,那么它就会以其被修正过的样子进行备案,然后由议长签字,同时还需要移交给行政机关并让他们签字。
如若第一个议院拒绝对第二个议院的修正稿表示认可,就需要启用委员会的复杂程序以解决两院之间的分歧。这个程序将在下面的章节展开说明。
二、没能达成共识:两院协调联席会
对众议院和参议院之间的分歧进行调解的机构是两院协调联席会。它通常包括来自两个议会的3-5名委员;在各自的机关分别接受召开会议的动议之后,他们接受委托并被授权来组成这个委员会。在跟相关委员会主席和少数派领袖协商之后,发言人通常称他们为议会会议人员。在参议院里,任命通常是由决策委员会做出的,当然也有可能是由参议院领导层组成的委员会做出的。委员会中的议案起草人和处理议案的委员会领导们,具有成为该会议委员的优先权。
经过挑选之后,两个议院的代表会坐在一起,而主席则会从他们中间选出。这之后,他们会标示出两个版本议案的不同,并开始处理两者之中较小的分歧。在经过一番取舍和游说之后,才会开始解决重大的政策性分歧。
每个机关都希望他们的代表能够坚持自己的立场和主张,同时反对对方。但这种责任分歧会使两院协调联席会的委员们倍受煎熬。让来自参议院的与会人员认可众议院的立场是经常发生的事;其实他们还是挺喜欢对方的立场的,因为对方提供的议案可以更好地为自己所在的选区服务。这时候该委员就变成了会议委员中的温和派,因为他渴望妥协,他也因此不会在自己所代表的立场上表现得太过强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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