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受益人论》的研究范围,首先,就保险受益人本身而言,《保险受益人论》的研究视野辐射至保险之全部领域,包括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就研究的中心而言,主要围绕保险受益人而展开,并自然或必须延及于保险契约关系的其他主体之被保险人、投保人以及保险人。
其次,就研究的内容而言,主要由两编构成,即保险受益人之构成和保险受益人之生成。前者包括保险受益人的概念的研究、保险受益人存在的保险范围的研究、保险受益人样态的归纳、对新样态的前瞻性研究和保险受益人的要素(尤其是保险利益)等问题的研究。对后者保险受益人生成之研究,通过分析和推理涤除理论上似是而非的所谓保险受益人生成途径之推定和约定,将保险受益人生成之途径聚焦于指定、指定的变更和法定。在此部分重点研究保险受益人指定和变更的主体、指定权和变更权的性质、指定和变更的性质、指定和变更的形式、指定和指定变更的效力(包括受益人的权利及其性质)等。此外,就受益人的法定类型和原因等进行研究。
再者,对研究所依凭的法律文本主要着重于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保险法及司法解释。此外,以大量外国法律规范和判例为参照和分析素材。其中,大陆法系以德国、法国和日本等国之保险法及司法判决为主要参照,英美法系以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之制定法和判例为参照和研究素材。
最后,就研究所涉及的相邻法律部门和法学理论学科而言,包括民法及其理论、商法及其理论、法理学、比较法、法经济学和保险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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