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是把人类学发展史和人类学家作为“田野”来研究的精彩之作,展现了人类学发展初期和关键期的学科史。
拉德克利夫-布朗不会否认他对于合乎逻辑的形式结构的关注。在澳大利亚,这一结构被归结为亲属制度结构,因为——又是和涂尔干一样,事实上也和大部分维多利亚时期的民族学家一样——拉德克利夫一布朗想当然地认为澳大利亚的部落不过是由有亲属关系的人们组成的共同体,而社会结构仅仅是家庭发展壮大之后的结果。
但是澳大利亚原住民家庭具有非常独特的特征。当初,维多利亚时代的民族学家们就着迷于那些记录了原住民不通人事的报告。他们似乎认为男人和孕育孩子这件事无关,而正因为父亲在生物上被否决了,他们在家庭生活中也没有地位。事实上,核心家庭根本不存在,而因为只有母亲是真正的亲属,这些社会都是母系社会。一个部落会划分为多个母系氏族和半偶族,这些群体实行外婚制——也就是说,在同一个氏族或者半偶族的内部找伴侣是被禁止的。据记载,同属于一个“婚姻等级”(marriage class)的所有男人们会集体和另一个“等级”中的所有女人们结合。虽然民族志学者们承认如今几乎已经没有部落还实行群婚了,但是据一部分学者所说,过去的婚姻等级依旧阴灵不散,决定着亲属的分类。
拉德克利夫-布朗致力于推翻这一对于原住民社会的说法,并代之以一个可靠的模型。马林诺夫斯基关于原住民亲属制度的博士论文表明,当地的核心家庭由一个丈夫、一个妻子(也可能是多个妻子)和他们的孩子们组成,他们一起居住、做饭、旅行。核心家庭不仅存在于哪怕是最偏远、隔绝的澳大利亚部落中,还是一个正在繁荣发展的、至关重要的制度。拉德克利夫-布朗赞同马林诺夫斯基的论证,并专注于研究从核心家庭所辐射开来的、构建起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的亲属关系网。因此,他采用了当时亲属关系领域最重要的专家——他的老师w.H.R.里弗斯的理论。
1914年,里弗斯发表了他的民族志代表作《美拉尼西亚社会的历史》,书中提出了一个关于该区域亲属制度发展演变的理论。里弗斯的方法传承自刘易斯•亨利•摩根,主要是从亲属称谓中推断出哪些亲戚可以婚配,哪些不可以。他认为美拉尼西亚的制度大体上是以对表亲婚姻的偏好为基础的,虽然对不同辈分之间表亲婚姻的区分使实际情况变得远比这项基本原则复杂。(这是因为美拉尼西亚社会掌控在年长的男人们手中,他们纷纷争抢年轻女性作为妻子。)美拉尼西亚的制度与澳大利亚的制度截然不同,里弗斯认为后者是建立在群婚制基础之上的。
在那之后不久,里弗斯指导下的几个年轻剑桥人类学家纷纷去往美拉尼西亚各地验证这个理论的准确性。23拉德克利夫一布朗却采取了另一个策略,他把目光转向了澳大利亚的制度。他坚信当时通行的婚姻等级理论是错误的,婚姻是个体之间的事,婚姻选择是由真实的亲属谱系关系所决定的,而不是虚无缥缈的婚姻等级。所有原住民社会所偏好的结婚对象都是表亲,最常见的模式是一个男人和他母亲的兄弟的女儿结婚。拉德克利夫一布朗划分出两种主要的澳大利亚亲属制度,区分标准取决于结婚对象是一代表亲还是远方表亲。
因此,里弗斯是错误的。事实上,澳大利亚的亲属与婚姻制度和美拉尼西亚的制度十分相似。拉德克利夫一布朗甚至提出,“在南印度和锡兰的大部分地区只存在着唯一一种亲属组织类型[达罗毗荼——澳大利亚型(Dravidian-Australian type)]……可能也是整个澳大利亚,还有美拉尼西亚的某些地区的唯一亲属组织类型……它或许可以追溯到澳大利亚和美拉尼西亚的第一代原住民”。
于是拉德克利夫一布朗便开始对亲属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每一种亲属和婚姻制度都是建立在普世的核心家庭之上的,社会和社会之间就核心家庭内部的关系来说差异并不大,但是它们对家庭关系有着各不相同的想法。比如,对于受孕的归因,还有对于亲人间共同财产的认知,再或者是关于家庭中父亲一边的亲戚和母亲一边的亲戚之间有什么区别的观点,均千差万别。
……
第四版前言
致谢
第一章 马林诺夫斯基
第二章 拉德克利夫-布朗
第三章 1930年代与1940年代:从功能到结构
第四章 人类学与殖民主义
第五章 从个人魅力到例行常规:“二战”之后的十年
第六章 埃德蒙•利奇与新结构主义者
第七章 伙计,你能给我一个范式吗?
附录一 关于英国社会人类学史的若干研究
附录二 英国社会人类学家的理论和区域兴趣点一览
约1920-1980年
索引
译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