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期公众道德需求的司法应对研究》:
四 司法裁判中法律与道德协调关系之构建
理论脉络的梳理有助于我们认知法律与道德的异同及互补,并以此为基础,探索司法过程中法律与道德协调关系之构建。
首先,司法过程应当体现法律与道德在价值目标及社会使命基本方向的一致性。
这种基本方向的一致性至少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公平正义是法律与道德的核心联结点。法律以规范的形式展现,但决非冰冷规则的混合,它内含着一套价值体系,记载着人们对理想生活的追求;在法律精神之中,最核心的便是对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追求。而社会的公平正义也是道德的价值目标,尽管道德规范所调节的领域十分广泛,人们对道德问题的看法具有多元化的特征,但是,人们都能认同,公平正义是道德的内在精神,一旦失去这个内在的基础,道德理想就会失去其生长的土壤,甚至道德自身也失去了其应有价值。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法律与道德共同负载的社会使命,我们找到道德与法律的共通之处,就能够发现法律与道德在司法过程中的平衡点。
其二,规范和引导人们的应然行为模式。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构成。行为模式是指从大量具体的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的一般行为标准,指引三种方向:可为、勿为和应为;而法律后果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行为模式对人们实际行为的肯定或否定。道德则通过向人们宣示社会生活中的“该”与“不该”,同样给人们提供行为标准,并通过社会舆论的评判和内在良心的审视来对实际行为进行褒贬。这样看来,无论是道德还是法律,都会给人们的行为提供指引,也会影响人们的内心思想,如果两种规范的行为指向是一致的,那么会形成一种合力,促使一定行为持续的形成;相反,如果指向不一致,两种规范就会相互掣肘,实施效果也会大打折扣。因此,法官司法过程应当有意识地寻求法律和道德在规范方向上的一致性。
其次,司法过程应当发挥法律与道德在实现司法公平正义方面的优势互补作用。
道德与法律同样是社会规范,有着不同的调整内容与作用方式。一方面,道德对人的引导是潜移默化、诉诸内心的,它往往能够反映民众最朴素的情感,社会的主流道德能够获得大多数人的认同。但是,现实社会充满着复杂的利益关系,利益之间的冲突往往很难单纯通过道德来加以规范,道德的治理相对柔性,无法提供足够的惩罚力量,不能从根本上阻止破坏各种道德规范的行为。道德的作用因人而异,对于一个置社会评价于不顾的人,社会舆论对他的行为难有足够的约束;而一个人如果丧失羞耻心,良心对他将会毫无意义。这时,就需要法律以更加权威的方式来影响人们的行为。
另一方面,法律调节人们的行为,依靠国家强制力实施,力度比道德更强,但未必能够走人人们的内心。法律具有自身的局限性,道德可以成为法律的有益补充。例如,人类行为多种多样,有些社会领域并不适合由法律来调整,而法律不可能在制定时事无巨细,无所不包,这时道德的作用就凸显出来了。又如,由于法律具有抽象性,与现实生活丰富多彩之间的矛盾,只有通过解释才能加以适用,道德可以内化为法律的精神,而对法律的解释与适用提供助力。
总之,法律和道德可以双管齐下,良法善治就是努力将社会基本道德需求体现法律的治理之中。无论是法律还是道德,各自都不是万能的,需要发挥取长补短,有效形成协同之力,向社会运送司法的公平正义。
再次,司法过程应当实现法律与道德之间的良性互动,并保持二者之间的内在统一。
受制于共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特定社会的法律与道德往往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和协调性。在一个稳定有序的社会中,两者之间会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社会的变迁会促使法律与道德发生改变,但这种改变也不是各自孤立的发展,两者之间又会形成各种动态式的内在关联。因此,我们有必要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促进道德与法律的统一及融合,以实现社会秩序的德法并治或良法善治。在立法环节,良法的制定是重要的前提,所谓良法,应该是符合人类本性,尊重人的尊严与价值,体现社会最基本的伦理要求。良法的制定要求立法者充分考虑伦理道德价值,使实证法不偏离社会的主流道德价值观念。良法能够在社会上得到广泛的遵守与支持,在司法中则会减少法律与道德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在司法环节,善治要求确立司法道德性的基本立场。尽管立法上已有良法存在,但由于个案事实的复杂性,法律与道德之间又有可能发生一定的偏离。司法道德性的立场要求,一方面,在具体个案的层面形成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和谐,缓解国家法与社会观念之间可能存在的紧张关系,进而提升司法的社会效果;另一方面,应当体现司法活动的自身特点,维护现代法治最起码的安定性与可预期性,防止因为追求道德价值的实现而出现“一面倒式”的道德司法或价值司法。故步自封的机械司法固然不可取,但一味地迎合、屈从于外部压力也会沦为庸俗的实用主义,偏离法治的追求。因此,真正体现善治精神的司法应当实现法律与道德之间的良性互动,有效兼顾“法内”与“法外”的不同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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