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论>生态哲学思想及其当代意义》:
1997年12月,在日本东京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150多个国家参会,会议通过了旨在减少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京都议定书》,对签署协议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减排量和减排时间作了明确规定,各国家因自身发展水平差异,其减排量以及开始减排的时间点有所不同。发达国家从2005年开始承担减排义务,发展中国家则从2012年开始承担减排义务。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实行总量控制,推行废气排放权的市场化,国家之间可以进行排放额度买卖的排放权交易,即难以完成减排任务的国家可以通过市场向排放权盈余的国家进行购买,建立排放权有偿使用市场,将发展经济与生态环境保护联系起来,从而保证全球总排放量的减少。我国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进行了相关的探索和试点,1988年,开始了排污许可证试点工作;1993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在包头、太原、开远、平顶山、柳州、贵阳等6个城市进行了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试点;2001年4月,原国家环保总局与美国环保协会合作,探索利用市场机制解决二氧化硫污染物排放问题。2007年11月10日,我国第一个排污权交易中心在浙江嘉兴挂牌成立。2014年8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对排污权交易的一些政策问题进行明确,加快建立和完善排污权市场交易,积极通过市场化手段降低污染治理成本,提升污染治理水平,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截至2014年8月,我国已在浙江、江苏、天津、重庆等11个省市进行了排污权交易试点。碳排放权交易的相关服务一般包括排放权交易服务、排放权的使用、项目开发、咨询调查四项内容。建立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利用市场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的绿色低碳转型。截至2019年年底,“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深圳7个试点碳市场覆盖了电力、钢铁、水泥等多个行业近3000家重点排放单位,累计成交量突破3.6亿吨二氧化碳当量”。碳排放权市场改革成效初显。
通过市场来完成排污权交易,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的优化配置作用,可以充分调动企业减排防污的积极性。传统的“付费排污”方式没有真正激活企业的节能减排的主体意识,“付费排污”制度是一种政府许可制度,企业将其视为一种外在约束,减排没有内化成企业生产理念。外部的约束实效是有限的,企业处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在其付了排污费后,必然会千方百计地多排污、超排污,往往导致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对立,经济快速发展与排污增加、环境恶化同步,走的是一条“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道路,不利于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再生产。相比之下,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在解决企业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再生产问题时,显示出巨大的优越性和灵活性。企业根据自身的发展状况,从其利益出发,自主决定生产和排放规模,并据此在排污权交易市场上进行买入或卖出排污权。排污权交易是在排污总量控制前提下,按照自愿、公平的市场原则进行,这能充分调动企业的自主性和积极性,因为不同企业的污染排放量以及污染治理成本差异巨大,当排污权可以有偿交易时,那些排放量小的治理成本低的企业,就可以尽可能治理污染,然后将富余排污权拿到市场上进行交易从而实现“不生产也能获利”目的,充分调动了其减排治污的积极性。而对那些排放量大、治理成本高的企业,一方面可以通过市场购买排放权继续生产,另一方面处于成本收益和市场竞争的压力,促使其加大节能治污技术的研发和应用,不断改进和应用清洁生产技术,最大化地减少能源和资源的消耗量,并尽可能地回收利用生产废弃物,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总之,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可以激发企业节能减排的主体意识,企业通过减少排放量或者转让排污权,得到相应的经济回报,这将进一步激励企业生态生产。因此,排污权交易可以调动企业节能治污的积极性,将节能治污从原先的政府的强制行为转换成企业自觉的市场行为,实现了生态环境容量资源的优化配置,对生态环境可持续再生产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既是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有效控制环境污染的现实需要,也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生态文明的有效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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