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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基层工会组织建设与企业民主管理工作概论(2023版)
0.00     定价 ¥ 48.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JD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2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00880912
  • 出 版 社 :
    中国工人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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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全国工会干部培训基础教材编写委员会,编委会主任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党组书记、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徐留平担任,编委会成员分别来自全国总工会及直属单位共20个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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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一章工会会员队伍建设

  工会会员是工会组织赖以存在的基础,是工会组织发挥作用的主体。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贯彻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会工作方针,维护中国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的团结统一,迫切需要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不断加强会员队伍建设。

第一节工会会员的条件

  《中国工会章程》第一条明确规定:“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根据这一规定,加入工会成为会员,一般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二是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三是承认《中国工会章程》。

一、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

  成为工会会员应当具有劳动者身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作为一名劳动者,应具备四个条件:

  第一,具有法定的年龄。从年满16周岁(除特殊工种外)开始,到法定退休年龄截止。《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二,具备一定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比如,精神病患者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因不具有劳动行为能力,不能成为劳动者。

  第三,依照劳动法律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即依据劳动法律与用人单位设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第四,从事的劳动必须是合法的。即劳动的内容是国家法律允许且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比如,从事贩卖毒品等活动就不是合法的劳动。

第一章工会会员队伍建设

二、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指生活费用支出的大部分依赖于个人的工资、津贴、奖金或者其他工资性收入。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代表和维护的是普通劳动者的权益。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判断是否为劳动者的重要标准,自然也是判断能否加入工会的一个重要条件。民营企业所有者的生活来源主要是资本收益,而不是工资,这是他们不能加入工会的原因所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就业形式和分配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一些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已不是主要生活来源,如果仍把“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作为唯一标准,一部分劳动者就无法加入工会组织。比如,有的农民工农闲时外出务工挣钱,他们的主要生活来源是种粮、养殖和其他种植活动,但农民工务工时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是可以加入工会的。实际上,“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只是一个外在的判断标准,解决了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等的入会资格问题。从本质上还是要看劳动者是否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依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的经济社会关系。劳动关系具有特定的含义:

  第一,建立劳动关系必须有两方主体,一方是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另一方是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建立劳动关系所依据的必须是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而不是其他法律法规(如《合同法》、《保险法》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只能由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来规范调整。

  第三,建立劳动关系必须以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实际劳动为前提。《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如果双方仅签订了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进行实际劳动,这时双方还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已经安排劳动者进行实际劳动,即使双方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这时劳动关系也已经建立。

  目前,多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非常明确,以劳动关系的建立与否作为确定会员资格的条件具有一定权威性。但是,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经济业态不断涌现,产生了大量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由于其用工方式的复杂性,社会对其劳动关系的性质难以形成共识。在这种情况下,以建立劳动关系作为确定会员资格的唯一条件,将把许多不具备标准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排斥在工会组织之外。在各级工会积极实践探索的基础上,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会法》第三条增加新规定,“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这一修改扩展了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的范围,将货车司机、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工会会员发展对象中来。

三、承认《中国工会章程》

  《中国工会章程》是中国工会会员的行动准则和行为规范。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把广大职工组织在一起,必须有一个共同遵守的章程,否则就无法实现团结统一。《中国工会章程》对我国工会的性质、地位、作用、任务、领导原则、组织制度、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等作出全面的规定,是工会会员遵守和执行的内部规章。

  承认《中国工会章程》是对职工加入工会的一个内在要求。申请加入工会的职工,必须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这样才能使全体会员为着共同的目标、共同的利益,形成共同的意志,采取一致的行动。也只有这样,工会组织才能有凝聚力和战斗力。如果允许不承认《中国工会章程》的职工加入工会,势必导致工会组织内部各行其是,造成混乱乃至分裂。只有承认《中国工会章程》,服从工会组织的领导,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组织生活,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按时交纳会费,才能保证工会组织的团结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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