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部逻辑推理缜密的专业之作,带你认识人性的幽微之处!引用大量的真实案例,深度探讨犯罪的行为、情绪和认知方面的问题,剖析惊悚罪案,学会抽丝剥茧,引发千万读者热议。
2.现代犯罪心理学领域开山之作,犯罪心理学之父汉斯·格罗斯代表作,在欧洲和北美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他创建的犯罪研究所,成为世界各地同行协会效仿的典范。
3.新锐译者参考中外资料,精心打磨而成。中国心理学会前理事长乐国安、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硕士研究生导师组组长范刚、中国心理学会副秘书长韩布新推荐阅读,《公安报》《法院报》《法制日报》等众多媒体发文盛赞。
第1节 一般考虑
柏拉图在《美诺篇》中记载,当苏格拉底和美诺讨论美德的可传授性时,叫美诺的奴童参加了一个实验。苏格拉底想通过这个实验,证明人的知识是先天具有的,这种先验知识,是可以通过恰当的方式引导出来的。他让这个奴童确定一个正方形的边长,其面积是另一个边长为二英尺的正方形的两倍;之前,这个奴童没有这方面的知识,苏格拉底也没有直接指导过他。这个奴童得靠自己找到答案。刚开始,这个奴童给出了一个错误答案,他说,这个两倍面积正方形的边长是四英尺。他认为,正方形面积扩大到两倍,边长也会增加到两倍。于是,苏格拉底得意扬扬地对美诺说,事实上,这个奴童在并不确定的情况下,却认为自己知道了真相。之后,苏格拉底用自己特有的方式,一步步引导奴童找出了正确答案。
古根海姆用这个典型例子来说明先验知识的本质。我们在分析证人供词时,可以参考苏格拉底的这个案例。大多数人在处理问题时,总是认为他们看到了全部真相,而且他们会不断地重复自己的看法。但无论他们如何信誓旦旦,当用迟疑的语气说:“我认为……我觉得……”这种试探性的语气含有很多言外之意。当一个人说:“我相信这样……”
这只能说明他想要说服自己,以增强自己面对别人反驳时的信心。当然,他不会怀疑自己所说的话。然而,当一些纯属事实方面的陈述,比如“下雨了”“九点了”“他的胡子是棕色的”,遭到质疑时,讲话者并不会反对。但如果,他讲话时用了“我认为”这种话做开头,那说明他内心是真的不确定。这一点,在分析那些隐藏了部分观察、判断、结论的话语时,显得尤其重要。
在这些案例中,还需要考虑另一个因素——自负。当证人断言一件事时,他只是想表达自己的确信而已,他所说的那些“我觉得”“也许”“似乎”,只是为了在意外情况下,给自己的话留有余地。
平时,人们说话的时候,即使不太确定,也会无所保留、信心满满。这些日常经验,更适合用于判断法庭证词,尤其是遇上关键问题的时候,这种现象会更加明显。老练的办案人员都知道,有时候证人虽然做了证词,却连他们自己也不知道指的是什么。对待这类证词,一定要慎之又慎。一般情况下,经过细致的检验,测定其可靠性及来源,我们会发现,最终只有很少一部分证词能站得住脚。当然,也有做过头的时候。在日常生活中,甚至也经常可以见到,经过一番进攻式的连续追问后,一个本来完全自信的人,也会变得动摇起来。越是认真、乐观的人,越容易动摇。当一个人讲出一件事时,问题跟着也就来了:其中的事实是否可靠?有没有欺骗性?于是,他的陈述便会变得不确定。他便开始回忆,由于想象力丰富,他便相信自己所看到的事情与实际完全不同了。最终,他会承认,真相很可能与自己所说的并不一样。在审判工作中,这种情况屡屡发生。在法庭上,很多证人会变得兴奋,尤其是当他们意识到自己的证词可能很重要时,会更加兴奋。而法官的权威形象,能让很多人附和法官的观点。
我们想知道的是,无论某人本来多么相信自己证据的确凿性,当他面对法官质疑的时候,为什么会变得对任何事情都犹豫不定了?
现在,刑事学家最艰巨的任务之一,就是在这些情况下找出真相——既不盲目、不加批判地接受证人证词,也不至于导致证人想讲真相时,变得犹豫不定、迟疑不决。然而,如果证人并没有故意造假,而只是因为观察错误,或得出了错误结论,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引导证人找出事实真相——像苏格拉底引导奴童那样找到真相,将变得更加困难。当前,有种流行的说法,它轻巧地认为,判断证据的真伪,并不是法官的职责——证人宣誓做证,其证据是可以接受的,法官只负责审判。然而,我们通常认为,法庭的职责首先是确定事实真相,不是形式上的“真相”。而且,如果我们已经发现观察有错误,却视而不见,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少了一个重要的证据——正反迥异的证据,将导致整个案件产生颠覆性的错误。最起码,证据链条上的一个环节会被排除在外。因此,我们需要学习苏格拉底的方法。但是,由于我们讨论的不是数学问题,而是更加依赖于事实证据的法律工作,所以,我们需要小心翼翼,采取一种比确定一个正方形面积更加审慎的态度。一方面,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我们敢肯定自己没有搞错。所以,我们不能在没有更多证据的情况下,让别人同意我们的观点。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谨防引导证人,导致他们转变可能正确的观点。在这件事上,不需要讨论暗示问题。因为,如果我觉得别人懂得比我多、观点比我对,我就赞同、接受,这与暗示无关。这是纯粹的观点交流和开放表现,在审判工作中尤为常见。谁能纠正证人明显错误的观点,并引导他们主动发现自己的错误所在,然后说出真相,又不至于矫枉过正——做到这一点的人,他就是我们的大师。
上卷证据的主观性:法官的心理活动
第一篇取证条件
专题1方法004
专题2心理学的教训012
专题3现象学(心理状态的外在表现)035
第二篇定义的前提
专题4如何推理082
专题5知识140
下卷刑事调查的客观条件:被调查者的心理活动
第三篇一般条件
专题6感官和主观146
第四篇直觉和概念
专题7想象力182
专题8思维过程186
专题9联想198
专题10记忆202
专题11意志217
专题12情感219
专题13证词的形式223
第五篇提供证词的不同条件
专题14一般差异234
专题15孤立的影响266
专题16错觉286
专题17孤立的特殊情况354
附录主要参考文献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