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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批判施塔姆勒(精)
0.00     定价 ¥ 56.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浙江新华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2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208161863
  • 作      者:
    作者:(德)马克斯·韦伯|责编:单琪|译者:李荣山
  • 出 版 社 :
    上海人民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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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韦伯作品集》精装新版!

韦伯方法论工作的重要环节,诊断社会科学的“疾病”,分析社会科学所处困境之根源

一切社会科学的“超验前提”,确立社会文化科学的主题,为研究者在暮色中指明方向

与当代诸多方法论密切联系:常人方法学、现象学社会学、诠释社会学、日常生活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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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马克斯·韦伯(Max Weber,1864—1920),德国著名社会学家,现代蕞具影响力和生命力的思想家,社会学三大“奠基人”之一。曾先后在柏林大学、维也纳大学、慕尼黑大学任教。他对于当时德国的政界影响极大,曾前往凡尔赛会议代表德国进行谈判,并且参与了魏玛共和国的起草设计。主要著作包括《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国的宗教:儒教与道教》《印度的宗教》《古犹太教》,以及未完成遗稿《经济、诸社会领域及权力》等。

李荣山,上海大学社会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西方社会理论研究,近年研究兴趣聚焦于历史主义思潮。译有《罗雪尔与克尼斯》 《批判施塔姆勒》《职业系统》《个体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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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批判施塔姆勒》是马克斯·韦伯对鲁道夫·施塔姆勒(Rudolf Stammler)《历史唯物主义的经济观念与法律观念:一项社会哲学研究》一书所作的细致评述与批判,也是韦伯继《罗雪尔与克尼斯》之后又一重要的方法论(元理论)著作。

在对施塔姆勒的批判中,韦伯意在通过考察社会文化科学领域之一的法社会学的逻辑特征,来维护自己有关解释性社会文化科学,也即秉持理解论题的社会文化科学的观念。本书揭示了许多关键联系:《罗雪尔与克尼斯》专著与《经济与社会》的问题意识之间的联系;韦伯的方法论与当代诸多方法论之间的密切关系,包括彼此交叠的常人方法学、现象学社会学、诠释社会学以及日常生活社会学等学说。

韦伯认为,任何科学研究或学术研究,在五十年内必然会过时。这是科学进步内在辩证的结果,也是科学分工日趋精细的结果。但韦伯方法论(元理论)著作背后的意图,是要去发展一种“新工具”,一种新的社会文化研究逻辑,一种可以定义社会文化科学主题、问题、方法与理论宗旨的新范式或问题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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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评

就明晰性、原创性与历史重要性而言,韦伯的方法论可以与伽利略论自然科学基础的著作媲美。
——雅斯贝尔斯


社会文化科学研究的主题是什么?何谓社会文化现象或社会文化事实?如何辨别这些事实?……正是在对施塔姆勒的批判中,韦伯蕞广泛深入地分析了这些问题在社会文化科学逻辑中的重要性与地位。

 ——伽达默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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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施塔姆勒的“知识论”


要想对施塔姆勒特有的论辩方式有所洞见,至少有必要通过例证来详细分析其著作导论部分的某些观点。故此,我们把该书的起始部分分解成一系列命题,然后再来考虑这些命题之间的关联。在该书的头几页(第 3—6 页)中,我们发现了如下论断:任何“个别的审慎研究”都是没有价值的,也是“偶然的”:(1)除非它能被鉴别为“一般性法则规律的因变量”;(2)除非它能满足“普遍有效的知识标准”;(3)除非它“建立在”“基本的法则性规律”之上;(4)除非它是基于一个“统一的、绝对的问题意识(unconditional problematic)”(Stammler,p. 3);( 5)除非它是基于对“普遍有效的法则性相关”的洞见( Stammler,p. 4)。因为( 6)任何一项研究,只要“超出了由观察得出的原始事实”,就会在其“前提”中预设着这样一种法则性规律的存在。( 7)因此,真正的问题在于:“能否像自然科学把自然的法则性规律作为自身基础一样,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确立一般性的法则性规律?”( Stammler,p. 5)遗憾的是,迄今为止还没有人能回答这个问题。(8)这个问题“涉及一切有关社会现象的知识所具有的法则性规律。”(9)然而,这个问题“实际上”关系到“对终极的法则性规律的辨别,有关社会生活的知识就有赖于这一规律”(!),“它直接流溢到关于个体与总体间关系的根本观念中”(!)。事实上,“存在着对社会生活法则性转变(nomological transformation)……的渴望……也即所谓的社会追问。 ”(10)不妨看看“有关法则性规律的科学知识。这种知识对一般性的人类社会生活是有效的,也就是说,它作为条件使得以法则般的方式来建构人类集体生活成为可能”。

就目前而言,这已经足够了。施塔姆勒声称,谁要是使用“法则性过程”这一表述,首先就必须清楚“自己真正想说的是什么”(Stammler,p. 4)。上面这些论述断篇,每一种都用到了“法则性规律”这个概念,遗憾的是,施塔姆勒竟然把自己的忠告忘记得一干二净。一方面,很显然,在上述十个命题中,几乎每一个都涉及不同的问题。另一方面,同样无可置疑的是,阅读施塔姆勒的著作,人们会发现一个惊人的事实:施塔姆勒欺骗了自己。这还是那个惯常争论的老问题。唯一的区别在于用语的差异。在一部如此自命不凡的著作中怎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原因在于施塔姆勒的用语含混不堪。

不妨再看看上述十个命题。我之所以把它们从施塔姆勒的著作中摘录下来,是因为它们系统阐述了施塔姆勒的主要论题。命题( 1)的含义十分模糊。我们并不清楚“法则性规律的因变量”这一表述的内涵是什么。这是否意味着,重要的研究之所以值得一做,就在于用它们(共性知识)来得出一般性的(普遍的)法则性规律?或者说,如果不运用一般性的(法则性的)知识(历史知识),就不可能对具体的事件丛( constellations)进行因果解释?施塔姆勒的意思可能是其中的一种,或者两者都是 —命题( 7)至少表明了这一点。根据命题( 7),所谓的“首要问题”在于:能否用为“无生命的”自然确立“自然法则”的方式来确立“社会生活”法则 —我想这样来解释这个极度模糊的文本?命题(3)与命题( 6)认为,一切有关单个“事实”的有效知识都有一个“必要的前提条件”,即必须基于“基本的法则性规律”。这些命题表明,那些诉诸(在“法则性规律”意义上的)因果范畴之普遍有效性的论题,其背后的理据必定难以服人。

另一方面,施塔姆勒的命题( 2)与命题( 8)让我们很吃惊。这两个命题涉及的不是作为知识对象的事件的法则性规律,而是知识本身的“法则性规律”。它们关注的不是经验地支配着知识对象或“对象”世界的“法则” —归纳的任务就是去发现这“法则”(参见命题[6]及施塔姆勒,第 4 页底部:“从个别观察出发”,以便“具体事实能够获得必然真理的地位”)。相反,它们关注的是知识领域中的有效规范。这是“知识的普遍有效标准”(命题[ 2])以及“我们对于社会范畴的全部知识所具有的法则性规律”(命题[ 8])等表述唯一可能的含义。施塔姆勒在这里把“逻辑规范”与“自然法则”混同起来了。他似乎觉得这样还不够,又把(根据命题[ 5])对事实(即具体对象)之间相关(correlation)的必不可少的洞见,与对“法则性规律 ”(一种抽象物)的洞见完全搞混了。如果“法则性规律”指的是自然的法则性规律,那么这两种洞见就是彼此对立的。另一方面,如果“法则性规律”指的是知识的“规范”,那么这两种表述对应的就是两种截然不同的逻辑关系。再者,“法则性相关”也被说成是“普遍有效的”(命题[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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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导论

韦伯的文本

韦伯的方法论问题意识

理解主题与对施塔姆勒的批判

施塔姆勒对唯物史观的“驳斥”

绪论

施塔姆勒对历史唯物主义的阐释

施塔姆勒的“知识论”

对规则概念的分析:规律概念、规范概念与准则概念

对规则概念的分析:“游戏规则”概念

对规则概念的分析:法律规则概念

对规则概念的分析:法律概念与经验概念

“施塔姆勒对唯物史观的‘驳斥’”补论

施塔姆勒著作中的“因果关系与目的论”

施塔姆勒的“社会生活”概念

注释

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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