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导论
1.1 法律语言
法律语言是指在立法、司法、执法以及法律科学阐释等具体法律实践中运用的语言,是法律和语言相结合的产物。自从20世纪哲学发生“语言转向”以来,法律和语言的关系成为法学家和语言学家关注的焦点。国内外众多学者纷纷著书立说,对法律和语言的关系做了系统而又深刻的阐述。其中,美国法学家、哈佛大学教授Schauer(1993)明确地指出法律既是语言的产物又依赖于语言。德国著名法学教授亚瑟?考夫曼(2004)也认为法律是由语言所建构的。国内法学家、法律语言学家何家弘(2009)在论述证据法学与语言的关系时强调,法律是以语言为载体的,即法律的公平正义这一基本精神是通过语言来体现的,虽然法律的基本精神不是依赖语言而存在,但只有通过语言才能表现出来。可以说,语言不仅是法律存在的形式,而且也是法律精神的体现。我国法律语言学教授廖美珍(2006)在谈到法律与语言的关系时旗帜鲜明地指出,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和理解,只有在语言应用中才能发现它的真正意义,也就是说,只有人在法的机构中用语言进行法的活动才具有鲜活的意义。上述理论和观点充分说明,法律和语言关系密切,须臾不可分离。如何将语言学的理论方法运用到法律文本分析和司法实践,是实现法律公平公正这一基本精神的重要内容。这既是法律工作者的职责和任务,也是法律语言学研究者的原则和目标。
法律语言是一种特殊的机构性话语,它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是一种典型的社会现象。因此,对外它代表一个国家的主权和意志,对内它调整国家、团体、个人之间的各种法定关系、权利和义务,即在具体的社会环境中直接表达或阐明了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因此,法律语言具有以下几个特征:①庄重性。法律语言的功能决定它不能像文学语言那样运用比喻、夸张、拟人、双关、借代等修辞手法和描绘性的文学笔调。②严谨性。它所用的语言必须是准确严密、逻辑性强、无懈可击的,尽量避免语言使用的模糊性和多义性。③简约性。力求运用较少的笔墨阐述或表达较多的信息内容,做到言简意明、无烦琐赘述和华丽的辞藻。钱敏汝(2001)根据Gibbons(2003)的观点提出法律语言可分为书面语和口头语两个主要领域。书面语主要包括法典化的、大部分书面立法以及法律文件,其主要表现是独白式;而口语式法律语言主要体现于法律程序中应用的言语交际,其特点是互动式和动态性,是国家机关法律专职人员在法庭审判、警方调查、监狱执法过程中与控辩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律师与律师之间的话语交际方式。
司法语言是法律语言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广义上讲,它是法律语言学、跨语言学和法律相关学科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具有机构性、互动式和有声性特征。庭审话语是司法语言的重要表现形式,是典型的机构话语,因为庭审语境下的说话方式、说话内容、说话顺序等都要受法定程序的制约或限制。在法庭审判活动中,法官(审判长)、公诉人、辩护律师、原/被告双方、证人都是话语的发出者和接受者,他们之间的交际与互动不仅体现出各自的“目标指向性”或“目的导向性”,而且也充分显示出发话人与受话人之间的策略性与权力关系(Thornborrow,2002;廖美珍,2003a)。
庭审话语依赖的语境和日常语言交际有很大的不同,因为它属于特殊的机构性话语,是特殊语境下用于特定目的的言语交际。这里所讲的“特殊语境”和“特定目的”是指,在专门的地点和时间,在案件当事人及所有诉讼参与人参加下,通过由法官或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对案件依法进行开庭审理,并做出调解或裁决的言语活动。因此,就庭审话语的内容和形式来说,它不但包括主审法官的庭审话语(即程序性话语、实质审问话语、调解话语或宣判话语)、公诉人的诉讼话语、当事人的陈述性话语,而且也包括原/被告双方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控辩话语、证人证言、律师为被告所做的辩护话语,以及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传唤的证人进行的询问话语等。总之,庭审话语是司法活动中通过言语交际解决具体法律问题的重要手段,是法律语言的重要内容。本书的研究对象是汉语普通话(或准普通话)庭审话语,主要涉及庭审活动中的参与者各方(如法官、公诉人、律师、原告、被告、证人)之间的言语交际方式、语调表征和话语功能。
1.2 庭审话语句型分类
从句法角度看,汉语话语类型可分为:陈述句、疑问句、感叹句、祈使句。就庭审会话而言,陈述句、疑问句和祈使句所占比重较大,感叹句比重较小。其中,庭审陈述句分为肯定句和否定句两类,主要用于法庭陈述、法庭宣判和法庭会话;疑问句可分为是非问句、正反问句、选择问句、回声问句和反问句,主要用于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庭审交叉问答;祈使句以表示命令和请求的句子为主,主要用于法官、公诉人对庭审中原/被告当事人以及其他参与者所实施的命令或请求言语行为。
根据上述汉语疑问句类型,以及近五年来收集转写的庭审话语语料,笔者首先对疑问句进行分类研究,探讨了庭审疑问话语的结构特点、信息表达方式、话语功能及其语调表征。其次,对庭审话语的陈述句、祈使句的特征、表达方式及其语调表征进行实证分析。*后,对法官的宣判话语的表达特点、公诉人诉讼话语的停顿属性及修辞功能也分别进行深入探讨。
1.3 庭审话语的目的关系
法庭审判(主要指民事、刑事案件审判)是以言语交际为主要标志,由多方参与的诉讼活动。参与各方由于目的、社会角色和社会地位不同,在庭审活动中所拥有的话语权力也就不同。可以说,庭审话语的表达程序、互动方式、问答策略、会话模式和言语行为的实施都是为一定的目的服务的。针对同一案件的审判,参与各方的目的可分为目的一致、目的冲突和目的中性三种类型(廖美珍,2004b),庭审话语的互动性随着目的类型表现出不同的程度与特点。因此,本书从庭审会话的互动性角度着眼,探讨庭审会话中参与各方的话语语调的互动机制与信息传递规律。具体内容包括:庭审参与者的互动关系,即法官(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原告及其辩护人、被告及其辩护人等之间的互动方式;庭审步骤及参与者之间话语互动方式,即庭审前法官对被告基本信息核实、法庭调查中的交叉询问、直接询问、举证质证,以及法庭辩论和法庭宣判环节的目的关系。
1.4 庭审话语语调的韵律特征
从庭审话语语调的韵律特征及其作用看,参与者在言语互动中的语调因素对于理解和分析说者的态度意义、语气变化、情感表露、语用功能以及庭审效果等具有现实指导意义和重要参考价值。
语调是利用超音段特征和语言结构化手段来传递语用意义的。本书所讲的语调是指汉语普通话语调,即功能语调和表情语调。庭审话语的功能语调包括疑问、祈使、陈述、命令、谴责和感叹等语气;表情语调包括态度语调和情感语调,即体现为说话者的态度或者情绪的音高运动。在理论上,本书以赵元任(2002c)的语调学说为指导,并参考国内外学者的相关研究,运用Praat语音分析软件对庭审话语的功能语调和表情语调特征及其声学表现模式进行系统分析。笔者认为,庭审语境下对汉语普通话语调的分析应关注以下两点:语调的切分特征和语调的聚焦特征。对语调切分特征而言,由于口语语篇与书面语语篇不同,庭审会话不具备视觉可辨别的标点符号,只能通过语调的基本单位—调群进行切分,其外部划分的依据为:停顿、起首轻音节、尾延时音节、非重读音节的音高重设。其中,停顿是世界各种语言口语语篇的共同特性,包括无声停顿和有声停顿(林茂灿,2000;叶军,2001),因此,它成为汉语调群划分的主要标准。关于语调的聚焦特征,本书主要根据语调“调核”(亦称“焦点”)即音高重音的变化来分析庭审话语的表情语调功能。因为作为声调语言,汉语的声调和语调都以音高及其变化的手段起到辨别意义的作用;同时,重音和语气作为语调的要素,对于话语交际的轻重缓急、抑扬顿挫起着重要作用。因此,调域的大小和音阶的高低是汉语语调的主要调解手段,且语调音高重音的凸显与调核相一致。本书在对庭审话语语调分析时主要以宽焦点、窄焦点的声学表现为调核判定的标准。
本书根据具体案例发生的背景和性质,通过对言语交际双方的语音语调因素及表征的分析,对庭审话语不同类型的话语功能、目的关系、话语权力的实施与调控以及庭审话语情感因素及功能进行了全面深入探讨。与此同时,为了科学、客观、真实地呈现庭审话语类型的语调声学表现和韵律特征,本书运用Praat语音分析软件、NLPIR语义分析系统软件和UAM Corpus Tool软件,通过给出基频曲线图、音高曲线图、时长图等图表,对庭审话语的语调表征及词语选择特征进行描写和分析。
1.5 庭审话语的权力关系及情感特征
作为一套独立的思维和表达方式,法律具有自己的本质特征,即它是一种主流的话语体系,且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从法律解释的角度看,“权力”和“权利”的区别在于:前者是指国家机关对社会及其成员进行管理、治理和约束的职权,体现的是一种命令和服从的关系;后者是指某个主体要求他人合作或实施行为的能力,体现的是一种平等的利益交换关系(韦之,2017)。事实上,话语权也包含着“权力”和“权利”双层含义,前者指的是一种知识的支配力和话语资源的控制力,它对于听者来说是服从和接受;后者指的是知识的说服力,具备服务和交易的性质,体现了一种平等和互利关系。法庭审判言语是典型的机构性话语,它既体现了法官和公诉人代表国家权力机关所实施的法律赋予的权力,又体现了法官、公诉人、辩护律师等不同角色的话语权力,还体现了原/被告当事人以及证人等参与者的话语权利。在庭审过程中法官的审判权力和话语权力往往是交织在一起的,因而具有绝对的话语权。
从庭审话语的功能及情感特征维度看,在法庭审判活动体现公平、公正、透明、严肃的司法精神的前提下,庭审参与者通常会表现出谴责、愤懑、惊诧、警醒或警告等方面的情感诉求,这些都既与话语发出者的身份地位有关,也与话语形式和功能有密切联系。就法官身份而言,从法理上讲,他是法律的符号和象征,在庭审语境下其言语举止应保持中立立场,避免个人情感因素的介入,以此体现庭审语境下审判或裁决的公平、公正、透明、严肃的司法精神。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官在依法审判过程中并非总是保持中立状态并能控制住个人情感的流露,有时对案件当事人表达的话语和语调往往流露出道德层面上的批评、谴责、警醒或警告。对公诉人和辩护律师来说,由于目的关系不同,其言语的据理力争和情感诉求一定是偏向自己的当事人,而对对方当事人则会从法律和道德层面表达出谴责、愤怒、不满和惊诧等情感。对被告人来说,在法庭辩论中也常带有个人的不满、怨恨、自责或悔悟等情感诉求。虽然说庭审活动中的情感诉求不是主要现象,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却是不可忽视或回避的现象。因此,对庭审话语功能和情感诉求的研究要与庭审会话的语用策略、语用意图和效果等分析相结合,深入阐释庭审话语的情感特征和功能。
针对庭审话语的权力关系及情感特征的研究主要涉及以下具体内容:法官权力及其实施的言语行为类型、宣判话语权势特征以及情感词语选择的话语功能;公诉人话语的停顿属性、修辞策略及其语调表征的多模态特征;被告人应答话语、辩论话语的情感诉求表达方式以及话语功能的多模态分析;庭审活动中的权力、身份和角色等因素对参与者各方话语互动(直接询问、交叉询问)的作用和影响。
1.6 本书框架结构
本书共由15章构成。第1章是导论部分,主要对法律语言、庭审话语句型分类、庭审话语的目的关系、庭审话语语调的韵律特征、庭审话语的权力关系及情感特征这些本书要涉及的主要概念进行简要阐述。第2章是国内外相关研究概述,主要阐述并分析了国内外法律语言学和庭审话语研究的现状、成果和研究趋势。第3章主要阐释庭审话语分析的六项基本原则:话语语用原则、目的关系原则、批评话语分析原则、话语修辞原则、多模态分析原则、语音语调分析原则。第4章是庭审特指问句研究,主要对庭审会话中特指问句的结构形式、信息焦点、聚焦特点、语用功能等进行了实证分析;内容涉及法官(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辩护律师的讯问或提问。第5章是庭审是非问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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