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口供问题研究》:
二、贪污贿赂案件口供补强基本情况
(一)补强证据加固口供证明力
通过前文的实证分析,可以看出口供在刑事诉讼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由于口供自身的特点,为了避免冤假错案,在理论上赋予了口供不完全的证明力,因此,补强措施便显得尤为重要。在分析的过程中,发现口供可以分为稳定性较强的口供和稳定性不强的口供。对于稳定性较强的口供,基本上与其他的证据结合,很容易证明犯罪事实,但对于稳定性不强的口供(如多次供述都存在较大差异,甚至彼此矛盾的口供)在认定方面便存在很多困难。口供补强措施对于这类不稳定的口供便显得异常重要。同时,在补强过程中,补强证据的选择则要求审慎而科学。同时,针对口供的可靠性之强化,检察人员通常认为其关键在于保障被告人口供的任意性和合法性,实践中采取的是调取同步录音录像、询问侦查人员、必要时法院召开庭前会议、审查被告人进入看守所时的体检报告等措施。补强证据对于攻克被告人的侥幸心理极为关键。开始不认罪后来认罪的被告人的口供稳定性和真实性通常比较低,但通过办案人员行之有效的证据补强措施,有41.7%的被告人最终无法抵赖,不得不认罪。如果发现已经有其他的证据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即便不认罪也很难避免刑罚的惩罚,甚至会因为认罪态度不好而招致更重的处罚。在此情况下,被告人认为抵赖只能带来更差的结果不会起到良好效果的时候,出于个人利害得失的计算,被告人往往会从之前的不认罪转为后来的认罪,以求法庭能作出宽大处理。只有16.6%的情况是因为接受了教育之后,认罪态度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由此也能看出,被告人的侥幸心理还是很严重的。因此,侦查阶段的侦查技术及询问技巧非常关键。当然,这个过程要避免出现非法取证,如刑讯逼供等情况。在不能确保被告人口供的合法性情况下,调查问卷中87.9%的回答者主张“疑罪从无”原则,应当排除被告人的口供。
(二)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印证口供的证据
贿赂犯罪是围绕着贿赂进行的一场交易,贿赂物不仅是指财物,还包括其他非法利益,贿赂物的表现形式有:(1)现金。人民币、外币,其特点是便于携带,转移方便,容易隐匿,是许多受贿人钟爱的贿赂物。(2)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股票认购券、购物券等,这种贿赂物形式隐蔽。例如,行贿人常以分配或转让原始股的形式,给受贿人明显的经济利益。(3)具体物质。例如,高档家用电器、金银首饰、高级家具、摩托车、汽车等,这些贿赂物系种类物,目标比较大。(4)其他利益。例如,办理受贿人子女及本人出国、提供房屋使用权、招工招干、农转非等,这些一般比较难以界定。对贿赂犯罪有时也需要勘验、检查,主要有勘验、检查贿赂物;提取和勘验那些涉及受贿公职人员活动的文件;勘验、检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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