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行为与农村合作社发展:1927~1937年南京国民政府合作政策的历史解读》:
如何充实合作登记人才?梁思达认为,真正可行的办法是参照印度的“登记官制度”,积极培养训练。
(2)登记手续繁复
这是各地办理合作社登记的通病,或为过渡时期之常态,但究非所宜。合作社各地请求县政府“准予设立”的手续为:合作社申请人找寻保人—请赞助者联署—备文随附件送呈县政府—县长批阅—送主管科“拟办”—科长交指导员审核备案—科长盖引—再呈县长加印发出。合作社收到“准予设立”的批示后,再须请求“准予成立”和“准予登记”,其手续大致相同,因而同样的手续须进行三次。此外县政府还要呈请建设厅及建设厅颁发登记证等手续。由此可知,合作社的登记手续之繁复,“稽时误事,对合作行政效率影响甚巨”。
(3)登记时日稽延
登记所需时间的长短,与登记手续的繁简及合作指导员事工轻重有关。根据指导员办理合作社登记的经验可得,合作社自请求登记到领得登记证的正常情况约为1个月,若遇特殊情形,其时间更为延长。某县合作社于1935年9月间请求登记,到第二年1月还没领到登记证,历时达5个月之久!这不仅消耗了社员的合作精神及时间,更影响到社员的借款用途和农事生产。
由于合作行政机关存在上述重大实际问题,因此,“努力于合作行政系统的统一,规定登记办法,以及高级合作人才的训练等”社会呼声,常常见于各舆论报刊。同时,进一步谋求实际问题之解决,如划一职权、充实行政人才、改善登记办法,则更能提高合作行政效率,从而稳固合作事业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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