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信的发生学研究/长江师范学院民族学学科建设学术文库》:
“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常常被政府机关中的上级用来鞭策下级。在现实生活中,一份司法判决是否公正往往会成为社会认为法官是否公正在司法过程中的体现。生活在常理中的公众,从未从法理的角度来考量一份判决的公正与否。事实上,公众从未真正用自己的行动表示对判决是否公正的关切。试想一下,有哪一位公众会到政府机关查阅案件,或者主动寻求社会力量纠正不公正的判决。实际上,茶余饭后对一份判决书是否公正的闲聊,基本上是以讹传讹。最终会集中到一点,主审法官的人“差劲,不公道”“肯定拿人家好处了”等诸如此类的结论。即便事实并不是这样,也挡不住这种猜测或者传闻对司法判决的消解。显然,法官个人的品行在公众心里已然成为法官群体所有人的特征集结。
法官个人在日常生活中的严于律己,会渗透到司法判决中。其同行亦会对其公正性做出更加符合专业性的判断。毕竟,同行更能够从专业角度把一名法官的日常行为与判决联系起来。而同行在工作之外要回归到社会生活中去,这就为宣扬一名法官是否“靠谱”增添了更加令人信服的信息。俗话说:“同行是冤家”。既然同行对某位法官能够做出公正的评判,可见,此人的公正有目共睹。严于律己是建立在传统教化之上的美德,显示传统道德的正义。当严于律己成为法律适用过程中的自觉准则,法的国家性就把合理性正义转化为合法性正义,但是,其蕴含的道德正义不会因为存在的依据改变而改变。
法官的社会交往与其他人的社会交往,从法官自身而言,并没有与众不同之处。但是,当法律进入平常的社会生活之后,与法官交往的过客多多少少总是希望从法官这里寻求关于个别事件的法律答案。这些事件也许发生在问询人自己身上,也许是受自己的亲戚朋友之类的拜托。显然,基于这些以咨询法律疑问为内容的交往过程,法官不再仅仅是一名熟人,而是一名类似免费提供咨询服务的律师。由于法官处于司法审判的主体地位,如果说律师向问询人提供的只是参考性意见,那么,法官做出的讲解在问询人的心里则形成了法院判决的预先告知。可能法官不会对法律责任的具体额度提供确切的定量结论,但所做出的某一案件的性质确认应与其在真实案件中所做出的结论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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