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理解与适用(2016)》:
为深入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新的职责和要求,认真落实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2015年12月4日,高检院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和规范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的出台,对于贯彻落实党中央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关切,充分发挥刑事执行检察的职能作用,全面加强和规范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推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创新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便于深入理解和掌握《决定》的主要精神和内容,现就《决定》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刑事执行检察是检察机关的一项基础业务,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2001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监所检察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这两个文件对于促进一个时期的监所检察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形势、任务、要求的发展变化,全国检察机关告别了有60多年历史的监所检察时代.正在开创刑事执行检察的新局面。面临着刑事执行检察的新形势和新任务,研究制定《决定》不仅非常必要,而且非常及时。
第一,党的十八大以来重要会议精神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关于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也都要求检察机关加强对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高检院关于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拓展了刑事执行检察职责,需要一个规范性文件引领和指导全面工作。随着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实施和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原监所检察部门承担的法律监督职责有了大幅调整:有的是“从有到优”,原来固有的一些职责得到加强和优化了,如刑罚执行监督;有的是“从他有到我有”,如死刑执行临场监督;有的是“从无到有”,如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社区矫正执行监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等新的职能。从监督领域看,明确将刑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的监督职责统一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因此,需要一个规范性文件引领和指导刑事执行检察全面工作。
第三,随着监所检察部门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我们的工作理念、原则、方式和要求等内容需要随之调整。2014年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报中编办批准,将监所检察厅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厅。这不仅仅是简单的名称变更,而且是工作内涵和外延的调整;这既是新形势下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布局的调整,又是工作理念、工作原则、工作方式、工作要求的重大转变,标志着监所检察迈人了刑事执行检察的新时期。因此,需要~个文件对这些变化指出方向,提出要求,作出部署,提供保障,以利于更好地推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
第四,刑事执行检察面临不少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需要我们作出有针对性的回应。2009年年初云南省晋宁县看守所发生“躲猫猫”事件以来,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得到了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前所未有的关注。特别是,近年来发生的广东省江门市原常务副市长林崇中违法保外就医案,广东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违法减刑案,黑龙江省延寿县看守所在押人员杀警脱逃案,讷河监狱服刑罪犯利用手机网络诈骗、敲诈勒索案等,人民群众对刑事执行活动中存在的“花钱减刑”“提钱出狱”“牢头狱霸”、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和脱逃等问题反映强烈。他们不仅关注刑事执行是否公平公正,而且关注检察机关是否忠实履行了法律监督职能,关注我们的法律监督是否及时、规范和有效。面对这些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也需要一个规范性文件作出积极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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