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责任避风港到安全保障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中介人责任研究》:
本案中,被告经营一个电子公告栏(BBS),在该BBS上有上传原告版权照片供浏览和下载的情况,注册用户可以在不同的栏目下浏览图片,可以下载照片并将其存储在自己的电脑上。被告称,一接到法庭传票,了解到这一情况,就从其BBS上移除了照片,自那以来,其一直对BBS进行监控,以防止类似情况发生。
佛罗里达中区地方法院认为,被告的复制行为可以由接触加实质性相似来加以证明。由于原告每月在全美发行超过340万册杂志,因此接触要件成立。实质性相似在本案中也同样不成问题。无疑,被告提供的产品包含未经许可制作的版权作品复制件。至于被告声称自己没有制作这些复制件,无关紧要。
法院认为,被告不但构成对原告作品的发行,还构成对原告作品的公开展示。虽然展示的对象限于注册用户,但是他们已经构成家庭及其社会关系正常范围之外的实质性人数。法院强调,本案中,存在着直接侵权的无可辩驳的证据。被告可能没有意识到侵权的存在,这无关紧要。侵权意图或知晓不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即使是无过错的侵权者也要承担责任,过错的有无只在确定法定赔偿数额时才是重要的。
由于法院认定了直接侵权的存在,也就没有继续讨论是否存在间接侵权的问题。可以看出,法院将BBS看成经营者的出版物。
在案情类似的Playboy v.Webbworld中,美国得克萨斯北区地方法院以类似的推理,认定BBS经营者侵权,虽然被告辩称,自己对于上传照片的用户无法控制,但是法院认为,没有控制能力不能成为免除责任的理由。法院坚持认为,如果一个企业不能在版权法规定的范围之内经营,那么其存在的合法性就值得怀疑了。
(二)服务提供者同时构成直接和间接侵权:Playboy v.Hardenburgh
在本案中,被告同样是BBS经营者。用户通过付费可以接触BBS上的材料,并可以下载一定数量的材料。BBS还提供电子邮箱服务、聊天室、广告、计算机技术服务和在线约会服务。为了增加BBS上的信息量,从而吸引新的客户,被告采取了一项积分奖励措施,上传文件的用户将得到积分,用户可以使用积分下载更多的信息。被告称,用户上传到BBS的信息直接进入“上传文件”文件夹,由一名被告的雇员快速检查以确定新的文件是否可以“接受”,也就是不含有色情内容或明显受到版权保护。原告方工作人员以化名在被告的BBS上注册,通过关键词搜索,找到并下载了大约一百份原告拥有版权的照片。1994年9月,治安法官就对被告BBS的检查发布了一个报告和建议书,建议法院作出被告构成直接侵权的简易判决。
被告辩称,照片是用户扫描和上传的,下载也是用户自己完成的,不存在被告发行照片的情况。被告认为自己是被动的空间提供者,照片则是在用户之间自行传递的。被告还提出,其采取鼓励措施是为了保持竞争力,吸引新用户。同时,对每一个上传文件加以审查,确定其中不包含有版权材料.超出了被告的能力。被告雇员在迅速浏览一个上传文件时可以确定是否含有明显不当的内容,例如儿童色情,但是让这些雇员来确定每张照片的来源,从而确定不存在版权侵权的可能性,却是不可想象的。将这样的责任加给BBS经营者,将是对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的过分负担。此外,这样的责任将会威胁到互联网产业的生存。退一步讲,即使互联网产业不会因为给服务提供者施加版权侵权责任而毁灭,此类责任也会给本地BBS经营者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因为后者在分散责任成本到用户头上能力较为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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