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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驻华法院研究(1906-1943):近代治外法权的殊相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208132214
  • 作      者:
    李洋著
  • 出 版 社 :
    上海人民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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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洋,1986年生,山东宁阳人,法学博士。现于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律史、司法制度史、中外法律交流史。曾在《Rectltsgescllichte-Legal Hlistory(Journal of the Max Planck Insttute for Europearl Legal Hlistory)》、《法学家》、《社会科学》(沪)、《华东政法大学学报》、《南京大学法律评论》、《历史教学问题》等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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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美国驻华法院研究(1906-1943)》以1906-1943年设置于上海公共租界美领馆内的“美国驻华法院”为例,通过考察这一职业司法机构的设置背景、运作规程、审判实践以及社会效果,对其背后所蕴含西方国家推行“法律帝国主义”的深层理念作以解读,进而客观反思美国在华法律人士藉此治外法权实践形式见证并参与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历史进程,以及近代语境下的国人凭借涉身西方职业司法机构审判进而更为直观体味西方司法模式所带来的冲击,感受西方法治观念洗礼的这一系列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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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美国驻华法院研究(1906-1943)》:
  在此基础之上,后继者更为关注此事。这也促成美国国会重新考虑在华领事法庭的实际运作问题,以及这一司法机构是否能在直观意义上重现美国法治形象及法治运作程序,进而达到以此规训或者驯化法治落后国的清政府,最终达致推行法律帝国主义的目的。在此种意义上讲,法律帝国主义所希冀的并非仅仅在于简单意义上对在华美国人士的保护,更为突出地表达出美国作为法治国家的法治理念的宣扬。此种夙愿在19世纪中期以领事法庭模式来实践显然并不能成效立显,甚至可以说,领事法庭的司法实践所暴露的重大缺陷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与破坏了法律帝国主义这一理念的贯彻。就领事而言,他们所期盼的无不在于将其主要职责限定于商事及外交方面,因对司法案件的不当处理多令其心存畏惧;而且,重大案件中的领事常常在担任案件主审法官的同时还充任治安官,需要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同时又担负着地区检察官提起公诉的职责,这些行为既非领事所愿,更与美国司法独立的法治精神相抵牾;作为审判原则的领事法庭章程,既不足以维系正常司法审判,又多存在着与美国宪法相背离之规定。凡此种种,皆阻碍了美国在华治外法权的真正实践,也与伸张其程序至上的法治模式的最初目标背道而驰。此种司法图景下,亟须对领事法庭的司法实践模式作以整饬。
  此种意义上美国驻华法院的创设,一方面有助于缓解领事压力,使其专注于商业事务,另一方面对美国在华治外法权的完善起到积极作用,使得在华美国商人受到专业司法人员的管辖,其纠纷得到专业化解决。诚如威罗贝所言,“如果并未触及治外法权体系本质,国会的努力至少部分地修正了这一体系中并非根深蒂固的弊端。”①这些可纠正的弊端包括各领事法庭实践与准则上的分歧;上述法庭由不习法律的官员主持;上诉至驻北京的公使以及加州地区巡回法院。由此,美国驻华法院的设置正体现着美国外交政策的转变,不再拘泥于旧有的制度模式,而是开始尝试一种新模式。显然,对于这一议案的倡导者丹比而言,所秉承的正是通过这一史无前例的法院机构的设置将西方司法模式适用于中国,不仅在于保护其本国在华人士的切身利益,进一步谋取美国在华经济利益,还在于向清廷彰显西方法治原则与东方法治独裁模式的截然区别。与此同时,通过此种司法机构的设置,职业法官审断程序与审判结果更为真切地为国人所知悉,更易于将此种西方司法程序与法治理念推演开来。
  不过,前述理念可能仅代表着美方的一孔之见、一厢情愿,对该法院的创设,国人态度并不乐观。《东方杂志》评论道:“此裁判所较英国在上海旧有之裁判所其效力之轻重虽未可据知,然既为离于领事裁判而为纯然独立之法院,则其视英国高等法院性质固毫发无异。而其侵害中国主权者亦正相同,此诚未可忽视也。夫以上海租界而言,不过赁与各国之居留地,不能与新嘉坡、斐律宾并论。彰彰明也,此国之主权一刻犹存则彼国之主权一刻不容侵入,固无疑也。而英美国两国乃先后以其司法活动之主权移而殖于此土,此而可忍孰不可忍。籍日英国高等法院其构成已历年所,今欲一旦争令裁撤,固未易期。而美国裁判所之设方始……公平交涉,度美虽强未有不可以理喻者。夫美国之建设上海裁判所其必执英国前例以为口实。”可见,对于美国驻华法院的设立,国人并未给予丝毫肯定。且在比较英美两国所设法院时,认为英国所设法院“非漫然出之,而实以条约为依据”,①言语间虽未有褒扬,却并未言辞批评,而是指出其情有可原。言外之意在于,认为美国所设法院并无条约规定,当然不可效仿英国体制设立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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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导论

第一章 治外法权与美国在华治外法权实践
第一节 “治外法权”界定
一、英美还是日本:治外法权与领事裁判权词义混淆的省思
二、由日语到中文:治外法权在词语转借中的误读及误用
三、利权争回:基于民族主义语境下治外法权的误会
四、重新审视治外法权
第二节 从领事法庭到驻华法院
一、治外法权实践的理论依据
二、领事法庭:美国在华治外法权的最初模式
三、领事法庭在华司法实践面临困境
四、美国驻华法院的创设
五、转型背后的观念
小结

第二章 法律帝国主义:美国驻华法院的实践表达
第一节 法律帝国主义的理论演绎及实践诉求
一、法律帝国主义的理论演绎
二、法律帝国主义的实践诉求
第二节 美国驻华法院法案依据与运作规程
一、管辖权范围的界定
二、法院人员、经费
三、法院审判规程与立法职能的限定
第三节 美国驻华法院法官定位
一、作为改革家的威尔佛莱
二、后改革时代的赛燕尔
三、作为法学家的罗炳吉
四、处变不惊的潘迪与希尔米克
第四节 法官与律师、法院与领事法庭
一、法官、律师交恶:“威尔佛莱被诉案”
二、法官、律师交融:远东美国律师协会
三、驻华法院与领事法庭的纠葛
小结

第三章 范围、规则与理念:美国驻华法院案件解读
第一节 受案范围界定:对象及类型
一、受案对象分析
二、受案类型考察
第二节 审判规则透析:宏观类化
一、照准美国联邦法案为本
二、依循普通法原则为用
三、兼采国会特别法案为融
四、糅合辅助性规则为通
第三节 审判理念探微:个案考察
一、域外“住所”的确认:“林乐知遗嘱案”
二、华人证言的采信:“美国诉琼斯案”
三、华人企业的胜诉:“南洋兄弟烟草公司诉绿星船舶公司案”
小结

第四章 反响与启迪:美国驻华法院的社会效应
第一节 《申报》视阈下的美国驻华法院
一、法官更迭、法院动态的关注
二、典型案件的追踪
第二节 法官、律师与法学教育
一、罗炳吉与东吴大学法学院
二、律师与法学教育
小结
结语
一、法律帝国主义在近代中国的演进
二、重审近代国际法下的治外法权
参考文献
索引:译名对照表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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