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警务合作的理论与实践》:
然而,国际警务合作的多样性发展从非正式到正式、从双边到多边,笔者关注于正式的机构化组织,其由国家间成立,是国际警务合作的助推器。国际警务合作组织(比如,欧洲刑警组织和国际刑警组织)与临时性国际合作行动不同,它们有自己的资源,各成员国政府也做出了承诺,这赋予这些国际组织合法性,进而有一种类似“约束力”的东西(HallerbergandWeber2001)。另外,正式的国际组织在打击跨国犯罪的本质上有独到的观点。它们的秘书处里都是经验丰富的执法专家,其职责包括收集来自各国警察机构的信息、分析信息,然后将成果分发给各成员国。这是不属于任何一个行为主体的资产,不管是次国家还是国家的行为主体。来自各国的警务信息的收集受到具体犯罪活动的影响。对这些信息的整理分析使得国际组织最后的情报成果能有一个更大的视角,这种视角仅靠双边或者地区合作是难以获得的。并且如果没有来自欧洲刑警组织和国际刑警组织系统的专业成熟手段这也是难以实现的。
这份分析报告的目标是在对国际警务合作现象争论日益激烈情况下,准确定位国际警务合作中的热点问题。为了更好地理解国际警务合作组织(IPCOs)的(可能的)行为主体的类型,我们要通过专注于成员国参与度改变的动力,更好地理解不同国家间关系的本质,激发警察机构对国际组织提供的服务的使用热情。通过研究一段时间以来,法国警察机构参与欧洲刑警组织的动态变化,我们可以找到欧洲刑警组织成果被更广泛利用的解释因素。
当警务合作在一个历史上从未有过的地方发生时,我们可以得到很多关于这种变化发生的众多信息。在这一章里,笔者找到了可以推动之前比较薄弱的合作得以发展的因素和动因。笔者尝试找出了一些影响参与度的因素,发现哪些行为者、过程和动态可以激发对国际合作框架的充分利用。第一部分将我们的论点设定在国际关系中国际组织的文献和日渐丰富的国际警务合作方面的学者研究的背景下,目的是特别指出我们已经有工具可以充分了解那些促进或阻碍国际警务合作的因素。第二部分,笔者介绍了国际警务合作组织的结构、内部组织和使命,在此以欧洲刑警组织为例。第三部分提供了一个发生在法国的案例,这个案例特别表明了新千年伊始,各国在合作参与度方面有所提高,突出强调这种参与度提高发生的权力较量、利益纠葛和政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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