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及案例分析》:
现在市场上最为普遍的是银行承兑汇票的买卖,由于我国现阶段商业银行信用较好,极少出现不能承兑的现象,因此,在民间票据交易市场上,“银行承兑汇票”被作为一种普遍流通的商品“买进卖出”。
目前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过程”实际上包括了两个环节:“开票”和“承兑”,具体操作是企业向开户行申请开票,与开户行签订承兑协议,开户行工作人员代开汇票并同时加盖承兑章交给出票人。至此,“开票”和“承兑”过程完成。
在没有引进授信制度时,申请人需提供全额保证金才能承兑;而引进授信制度之后,对于资信较好的企业(尤其是资源型公司),商业银行通过授信风险评估,授予企业一定的授信额度并确定一定比例的保证金(票面金额的30%~50%),交存保证金后即可开出(并承兑)全额的银行承兑汇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和相关行政法规并没有要求汇票“承兑”一定有基础交易关系。《票据法》第21条也只是规定“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关系,并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但由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严禁承兑、贴现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所以各商业银行在企业申请“承兑”时也要求提供特定的买卖合同和发票(这就为后来的“骗取票据承兑罪”埋下了隐患)。
按照这种要求,如果“开票”并“承兑”完全符合规定,申请人(企业)必须是基于履行特定合同的付款义务,以特定的收款人为对象而开出的特定金额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甚至有元、角、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能够开出和流通的银行承兑汇票根本达不到现在的数量和规模。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