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特劳斯:这毫无疑问,泡赛尼阿斯本人也说得很清楚。我们必须面对这一点。我想这是整个论证的一部分。尽管斐德若的立场还有某种模棱两可,但泡赛尼阿斯、厄里克希马库斯和阿里斯托芬都是男童恋的捍卫者。在最后两篇讲辞中,情形会再次发生变化。这意味着,如果仔细研究这三篇[支持男童恋的]讲辞,我们就可以弄清楚柏拉图为何认为男童恋是错的。我想泡赛尼阿斯的问题已经相当清楚:恰恰是这种谐剧式讲述(comical presentation)使他一方面出于德性的目的结合[爱欲与道德德性],另一方面又做了一些与之无关的事……在下篇讲辞中,这一点以一种远为智术化的方式得到表现。
如果我们遵循泡赛尼阿斯讲辞的宗旨,遵循它在六篇讲辞中的独特特性--一方面强调雅典法律,另一方面又是如下的事实:与最初声称只是重新解释雅典法律相反,他提议对之加以修改--我相信必然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即这是篇协商讲辞。一篇协商讲辞当然不是一篇超然的理性分析。要说它跟比如说阿伽通的讲辞一样有诱惑力(seductive),这肯定讲得通,但它还不止于此。尽管除阿里斯托芬外,每个讲者心里可能都想着一个个人--而且我相信苏格拉底心里特别想到了斐德若--但它的意义也不止于此。确切地说,如果我们想理解各篇讲辞对特定个人的影响,那这些个人所用的手段(engine)必须凭其自身的措辞加以理解。我确定存在一种关联,但尽管如此,我们也必须理解--虽然每篇讲辞都含有修辞要素--我们还是必须按每篇讲辞自身呈现的样子来看待它,把它看作颂扬爱若斯的一篇讲辞,看作是[89]按讲者的视角来描述爱若斯的一篇讲辞。在涉及诱惑(seduction)的情形中,这点很清楚。阿伽通后来把爱若斯描绘成具备所有德性的纯粹的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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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纳德特
……实践的规则是“不要惹是生非”,不要破坏已经确立的东西,但理论事务的规则却是“偏要惹是生非”。因此,我们无法遵从先例,我们必须提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我们尤其要学习柏拉图?
——施特劳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