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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强制执行办案依据精编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24059
  • 作      者:
    胡志超编著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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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胡志超,男,汉族,1966年生,湖北鄂州人。武汉人学法学学士(1982~1986),西南政法大学民法硕士(1986~1989),武汉人学民商法博士(2005~2009)。曾任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副教授,广东法官学院常务副院长,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现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执行局副局长,高级法官;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
    独著《执行威慑机制研究》,合著《民事执行策略与方法》、《适用合同法重大疑难问题研究》;在《新闻与传播研究》、《伦理学》、《中国记者》、《武汉大学学报》、《西南政法大学学报》、《暨南学报》、《人民司法》、《法律适用》、《天府新论》、《婚姻与家庭》、《社会学》、《民商法论丛》、《判解研究》、《执行工作指导》、《人民法院案例选》、《南方周末》、《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等报纸杂志发表法学论文数十篇。专著被中国法学会授予第二届全国民事诉讼法学中青年优秀成果(著作类)三等奖,论文曾获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一等奖、全国法院适用合同法征文一等奖等多种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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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新颖:立足于法院执行工作需要,以全新的体例、编撰方式对相关执行法律、司法解释、政策文件进行梳理总结。全面:为读者提供内容全面的关于强制执行的各类规范,包括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个案批复、监督意见、协调意见等。实用:作者根据自身工作实践,对全书内容进行精细划分,对收录的内容进行筛选,只收入关键性内容,方便查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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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二)统一执行机构设置。各级人民法院统一设立执行局,并统一执行局内设机构及职能。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复议监督、协调指导、申诉审查以及综合管理机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设执行实施、执行审查、申诉审查和综合管理机构。复议监督机构负责执行案件的监督,并办理异议复议、申请变更执行法院和执行监督案件;协调指导机构负责跨辖区委托执行案件和异地执行案件的协调和管理,办理执行请示案件以及负责与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申诉审查机构负责执行申诉信访案件的审查和督办等事项;综合管理机构负责辖区执行工作的管理部署、巡视督察、评估考核、起草规范性文件、调研统计等各类综合性事项。
    (三)合理确定执行机构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要理顺执行机构与法院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推进执行工作专业化和执行队伍职业化建设。实行严格的归口管理,明确行政非诉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的执行,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财产刑等统一由执行机构负责实施。加强和规范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和高、中级人民法院的质效管理部门承担执行工作质量监督、瑕疵案件责任分析等职能。
    四、强化执行监督制约机制
    各级人民法院要把强化执行监督制约机制作为长效机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一是按照分权制衡的原则对执行权进行科学配置。区分执行审查权和执行实施权,分别由不同的内设机构或者人员行使,使各项权能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保证执行权的正当行使。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和全国地方人民法院机构改革座谈会精神积极推进执行工作改革的通知》(2001年4月28日,法明传[2001]224号)
    一、坚定改革信心。中央中发(1999)11号文件明确要求,人民法院要改进执行工作管理体制,“要加强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和协调”,这既是加强执行工作的依据,也是改革执行工作的依据,为执行工作改革指明了方向。据此,各高级人民法院抓住机遇、锐意进取,大胆改革,在探索建立“统一管理和协调”即统一领导的执行工作管理体制的过程中,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已有20多个高级人民法院在其辖区范围内建立了新的执行工作体制并相应成立或者已决定成立执行工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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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执行机构和执行人员
第一节 执行机构
一、执行机构设置和执行权配置
二、执行机构主管
三、执行管理体制
第二节 执行人员
一、执行工作人员
二、执行队伍建设
三、执行工作纪律

第二章 执行管辖和执行立案
第一节 执行依据
第二节 执行管辖
一、生效裁判管辖
二、管辖权的确定
第三节 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
一、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
二、代位申请执行
第四节 立案审查和受理
第五节 申请执行期间
第六节 执行费用
第七节 执行通知和立即执行
一、执行通知
二、立即执行

第三章 执行措施的一般规定
第一节 执行裁定
第二节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三节 执行担保
第四节 执行和解
第五节 继续履行义务
第六节 对已执行标的施加妨害的处理
第七节 执行回转
第八节 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
第九节 协助执行
一、协助执行义务
二、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妨害执行责任
三、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刑事责任
四、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民事责任

第四章 对物执行(上)
第一节 财产状况调查
一、申请人提供财产状况或线索
二、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三、人民法院调查财产状况
四、强制搜查
五、委托调查
六、强制审计
七、悬赏举报
第二节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一、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措施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期限
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效力
第三节 评估、拍卖财产
第四节 变卖财产
第五节 以物抵债
第六节 强制管理
第七节 以劳务清偿债务
第八节 强制交付财物或者票证
第九节 强制迁出房屋、退出土地
第十节 强制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第五章 对物执行(下)
第六章 对行为的执行
第七章 对人执行
第八章 执行救济
第九章 特殊依据的执行
第十章 执行案件管理
第十一章 执行工作管理
第十二章 民事诉讼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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