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我国由民主革命阶段进入和平建设时期,优抚对象福利服务制度也随着国家整个法制建设的发展和军队任务的转变而不断健全和完善。同时,在中央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抚恤优待工作成为一项常规性工作。
建国初期,我国优抚对象福利服务制度建设在继承历史优良传统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范,初步形成了统一的法律体系。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革命烈士家属和革命军人家属,其生活困难者应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参加革命战争的残废军人和退伍军人,应由人民政府给以适当安置,使能谋生立业。”根据这一规定,1950年,政务院批准颁布了《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使我国在全国范围内有了统一的优抚法规基本体系,规范了烈士条件、军人家属的优待办法、军人评残等级和抚恤标准以及优抚证件,妥善解决了战争遗留的大量优抚问题。在1954年颁布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中,对抚恤优待烈士遗属、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和优待军人家属作出原则规定。195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特别强调了现役军人、革命残废军人、退出现役军人、革命烈士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人民的优待,从而使我国的抚恤优待在全国范围内有了统一的法律规范。应当说,建国后的第一部《宪法》和《兵役法》关于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以及国务院颁布的一系列相关的行政法规,是新中国优抚对象福利服务制度法制化进程中的第一个里程碑。
“文化大革命”期间,优抚对象福利服务工作受到严重破坏和干扰。许多烈士遗属、退伍红军老战士、老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和成千上万的优抚对象受到不公正待遇,有的被撤销荣誉称号,有的甚至被迫害致死,造成许多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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