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生活探索(第六辑)》:
关于婚后家庭模式,50%以上的人希望建立西洋式的小家庭。特别是女子,即使是愿意同父母同居,也是只和父母同居,不包括其他如妯娌叔侄等关系的亲属。虽然有8.33%的人回答随环境而定,但也并不认同大家庭制度。
关于婚后妻子是否走出家门服务社会的问题,由于社会上宣传男女平权,不仅被调查女性的四分之三都赞成婚后服务社会,而且男子也有相当一部分人赞成妻子婚后服务于社会,或者是服务社会兼顾家庭。她们认为妇女是社会一分子,不是专为男子做妻子的,应当为社会的进步尽一份力量;同时妇女服务社会可以经济独立,提高妇女地位,等等。传统社会妇女“不逾门户之训”,已在社会革命的冲击下荡然无存。
总之,经过五四运动的洗礼,许多年轻人的婚姻观念都有了改观,同时也为民国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的实施,奠定了思想基础。
1930年12月26日,民国政府颁布《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并于次年5月5日施行。这部法律,作为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过渡期间的一部法律,既存在着不可忽视的局限性,也存在着引人瞩目的进步性。如第九百七十二条规定:“婚约由男女当事人自己订定。”这排除了他人干涉,肯定了子女在决定自己婚姻方面的地位。
关于婚龄,在第973条规定:“男未满17岁,女未满15岁者都不得订定婚约”。第980条规定:“男未满18岁,女未满16岁者都不得结婚”。
关于离婚,第1049条规定:“夫妻两愿离婚者得自行离婚,但未成年人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第1050条规定:“两愿离婚应以书面为主,并应有二人以上证人之签名”;尽管《民法》规定,双方自愿,可自行离婚,然而离婚后的子女监护权由夫任之,另有约定者从其约定。对离婚后女方的财产、生活却只字不提,离婚后的妇女生活无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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