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理论研究与案例分析》:
1976年10月,“四人帮”被粉碎。1977年8月,中国共产党召开了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布“文化大革命”结束,要求动员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为在20世纪内把我国建设成为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而奋斗。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对“文化大革命”中的一些思潮和做法进行了拨乱反正。为了清除极“左”势力强加进宪法中的极“左”流毒,恢复被破坏的民主法制原则,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的需要,适时地向全国人民提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任务,就必须对1975年宪法进行修改。在这种情况下,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78年3月5日对1975年宪法进行了全面修改,通过了1978年宪法。
1978年宪法除序言外,分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共4章60条。它将“全国人民在新的历史时期建设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作为新时期的总任务肯定下来;取消了1975年宪法关于“全面专政”的规定;恢复了检察机关的设置和1954年宪法中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的某些职权;增添了公民的一些基本权利和自由。
1978年宪法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1975年宪法的极“左”倾向。但受当时“两个凡是”的思想限制,1978年宪法也没有完全摆脱极“左”思想的影响,也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如仍然坚持“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指导思想,因此该宪法仍然是一部很不完善的宪法。
1978年底,中国共产党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实事求是的指导思想,确立了改革开放的指导方针,明确了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这样,1978年宪法已经不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进行整体修改。在整体修改以前,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该宪法还经历了两次部分修改。
1979年7月1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重要法律,而这些法律中的一些内容与1978年宪法的规定是不一致的,如果不修改1978年宪法,将面临违宪的问题,而实际上,1978年宪法已落后于中国社会的实际。在此背景下,全国人大先修改了宪法,再通过上述重要法律。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于1979年7月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决定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委会,改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为各级人民政府,将县级人大代表由间接选举改为直接选举,将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的监督关系改为领导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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