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于执法是绝对必要的。《成相》说:“君法明,论有常,表仪既设民知方,进退有律,莫得贵贱,孰私王?”《议兵》说:“庆赏刑罚欲必以信。”但是政治不能只依赖于法,法不是万能的,在施法之前还必须先进行教育。教育同样不是万能的,又必须补之以法。苟子说:“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诛而不赏,则勤励之民不劝;诛赏而不类,则下疑、俗俭(通“险”)而百姓不一。”(《富国》)教、诛、赏、类法四者是辩证统一和互相补充制约的关系,但以教为首。教中还包括对法律的宣传,要让每个人都知法,力求自觉地守法。关于刑罚,有一点特别值得注意,即萄子反对血缘株连。他认为“一人有罪而三族皆夷”的“以族论罪”(《君子》),是乱世的暴政,荒唐至极。
3.有治人无治法
礼法是治国之具,但是与人的因素比较,荀子认为人的因素更重要。他所说的“有治人,无治法”的“法”,并不是指法律之法。这个法的含义很广,如前所述,既有法律,又包括法术、政策,礼也在其中。因此也可以说“有治人,无治礼”。《王制》把问题说得很清楚:“无君子,则天地不理,礼义无统,上无君师,下无父子,夫是之谓至乱。”很明显,礼义是依赖于君子而存在的。据此,“有治人,无治法”不局限于论述人与法律的关系,而是讲人在整个政治诸种因素中的地位问题。
从礼法的起源看,荀子认为国家的兴亡盛衰是由圣主、暴君造成的。因此起决定作用的是人,而不是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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