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节&nbsp; 记忆的效果<br /> 在日常生活和科学中论述心有记忆时,总是试图举出下述的事实和解释。<br /> 一时在意识中出现的又从意识中消失的各种心理状态——感觉、情感、观念等——并不随着它们的消失而绝对地停止存在了。虽然由內部也观察不到它们了,但它们并没有全然地破坏了或消散了,而以一定方式继续存在,或者这样说,储存于记忆中。我们自然不能直接观察它们当时存在的情况,但由它们的效果可以显示出来,在我们的知识中它们的存在就好像我们能推知在地平线下有星体存在那样确切。记忆的这些效果是多种多样的。<br /> 第一类的情况是我们经过指向这个目的的意志的努力可以把似乎已经消失的心理状态唤回到意识中来(或者,如果是直接的感知觉可以唤回真实的记忆表象),也就是说,我们可以随意地使它们复现。在这样的回忆的努力中,各种各样的表象(我们的目的并不在唤起它们),也会伴随着我们需要的表象回到意识中来。时常确实需要的表象,回忆倒没有找到,但一般说来,在复现的一般事物中有我们所需要的;并且立刻认出来它是从前经验过的事物。如果设想无中生有,它是我们的意志,如它原来那样,重新创造的,那将是荒谬的;它一定是以某种方式或在某一处所存在着的;意志,可以这样说,只是发现了它,把它再带回给我们。<br /> 在第二类的情况中,这种留存就更显著了。时常,甚至经过许多年以后,显然是自然地、没有经过任何意志活动,曾在意识中一度存在的心理状态,又回到意识中来;就是说,它们是不随意地复现的。在多数情况下,这里我们也立刻会认识到这重现的心理状态是从前经验过的古就是说,我们记得它。在有些情況下,并没有这种伴随的意识,我们只是间接地知道现在的经验一定是和从前的相同的;这样我们也是一样有可靠的证据,说明它在间隔的时间内是存在着的。更严密的观察告诉我们:这种不随意的复现的发生并不是完全无规律的和偶然的。恰巧相反,它们是由当时直接存在的心理的表象为中介而引出来的。而且它们的发生是有一定的规律的,概括说来,把这种规律归之于所谓“联想规律”。<br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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