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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软科学研究丛书:食品安全法律控制研究
0.00     定价 ¥ 128.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JD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2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030371430
  • 作      者:
    臧冬斌
  • 出 版 社 :
    科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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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近年来,我国重大食品安全问题不断涌现,折射出食品安全管理领域的一些缺陷和问题。在这种背景下,《中国软科学研究丛书:食品安全法律控制研究》系统地研究了食品安全法律控制问题。《中国软科学研究丛书:食品安全法律控制研究》分为上篇和下篇两部分,上篇是对食品安全法律控制的概括性研究,以及对食品安全各环节法律控制中一些共性问题的研究。下篇按照“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全过程,从食品行业准入、食品源头、食品生产与流通、食品包装、食品消费等环节人手,分别对各环节中食品安全法律控制问题进行了详细研究。《中国软科学研究丛书:食品安全法律控制研究》对食品安全法律控制研究的重点在于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探讨如何运用刑事手段保护食品安全,以及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完善和司法应用问题。
  《中国软科学研究丛书:食品安全法律控制研究》可供食品安全法律研究人员、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关心食品安全的读者阅读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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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中国软科学研究丛书:食品安全法律控制研究》:
  四 食品标签虚假刑事规制
  在《食品安全法》中,并未对食品包装标签虚假和不规范行为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仅规定了行政责任,《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八十七条规定: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对食品标签虚假和不规范行为,在《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也只是规定了一系列的行政处罚措施,并没有规定刑事责任。
  从部门法的归属角度来看,《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都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在具体的行政法法律责任规定上,一般是以规定行政处罚措施为主的,但是也可以规定附属刑法规范,需要注意的是,在行政法中并不是必须要规定附属刑法规范的,在某个具体的行政法中,没有以附属刑法规范的形式规定对违反该行政法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也并非就意味着对违反该行政法的行为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最终取决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因此,无论《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是否规定要追究刑事责任,对食品标签虚假和不规范行为能否追究刑事责任关键还要看行为人的食品标签虚假和不规范行为是否符合刑法中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其实,食品包装标签虚假和不规范行为是很难用生产伪劣食品型犯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食品包装标签虚假和不规范行为从某种程度上看更应当属于诈骗行为,因为生产伪劣食品型犯罪要求行为人所生产的食品必须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毒、有害的食品,而食品包装标签虚假和不规范并不一定意味着所包装的食品就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有毒、有害的食品。但是笔者也不主张对所有的食品包装标签虚假和不规范行为均按诈骗犯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有在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情况下才可以追究行为人的诈骗罪刑事责任。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食品包装标签虚假和不规范行为若要构成诈骗罪,首要条件就是食品包装标签的虚假和不规范必须要构成诈骗罪中所说的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从一般意义上讲,凡是在食品包装标签上作虚假标注的行为,不论其是在产品名称、质量还是其他什么标签内容方面作虚假,均属于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但是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即欺诈行为必须具有使他人产生错误而导致其实施处分财产的行为的作用。④具体到食品包装标签,食品包装标签的虚假和不规范必须达到下述作用才能将其虚假标注行为认定为诈骗罪中的欺诈行为,即食品消费者原本并不打算购买行为人的食品,但是看到食品包装标签所标注的内容后产生了购买的意思,通过食品消费者的购买行为,行为人骗取了非法利益,这样一来就具备了成立诈骗罪所要求的因果关系链条。所以即使行为人在食品包装标签上做出了虚假标注,只要该虚假标注对食品消费者购买该食品没有产生任何作用,对行为人的虚假标注行为就不能认定为诈骗行为。在石家庄市发生的一起食品包装标签虚假案就是一个例证。2002年12月31日,石家庄市卫生局食品卫生监督员在检查时发现一家餐厅原料库存放的西湖莼菜的标签上有“降低血压、消炎解毒”内容;紫菜的包装标签上有“紫菜富含碘,摄食足量的碘可以有效预防甲状腺肿大”的内容。经调查,这些库存的西湖莼菜和紫菜是该餐厅用来做一些汤菜的原料的,并不直接对外销售。石家庄市卫生局认为该餐厅在食品包装标签上做虚假标注,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遂对其进行处罚。应当说这个处罚决定是错误的,该餐厅的行为并不构成食品包装标签虚假,餐饮业所经营的最终产品是交付食品消费者直接食用的饭菜,饭菜对于食品消费者来说,功能主要在于充饥,食品消费者并不主要考虑饭菜中的各种原料是否具有保健功能,本案中的西湖莼菜和紫菜均是用来作为饭菜原料的,在使用过程中,其食品包装容器将连同食品包装容器上的食品标签一道被丢弃,食品消费者是无法看到食品包装标签上所标注的内容的,也无法获知其标注内容上所记载的所谓的保健功能。所以说,同一种食品如果被用来作另一种食品的原料而不是将其完整的交付给食品消费者,就像同一种食品在商场里销售,和该食品在酒店被用于饭菜原料来使用,该食品的食品包装标签传递给食品消费者有关该食品的信息是不一样的。再虚假的食品标签,只要不能被食品消费者看到,其虚假标注就没有任何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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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总序(张来武)
前言
上篇
第一章  中国食品安全概述
第一节  食品安全内涵概述
第二节  中国食品安全现状
第三节  食品安全问题的危害性
第四节  我国现阶段食品安全问题的成因
第五节  我国现阶段食品安全问题的可解决性
第二章  中国食品安全法治概述
第一节  中国食品安全法制进程
第二节  中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
第三章  国外食品安全法律控制概述
第一节  美国食品安全法律控制
第二节  欧盟食品安全法律控制
第三节  日本食品安全法律控制
第四节  德国食品安全法律控制
第五节  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安全法律控制
第六节  俄罗斯食品安全法律控制
第七节  国外食品安全刑法保护
第八节  对国外食品安全法制的借鉴
第四章  食品安全犯罪因果关系
第一节  刑法因果关系理论概述
第二节  食品安全犯罪因果关系概说
第三节  食品安全犯罪受害人特异体质与因果关系
第四节  食品安全犯罪因果关系的盖然性
第五节  疫学因果关系之于食品安全犯罪
第五章  严格责任的借鉴
第一节  严格责任理论概说
第二节  国外严格责任刑事立法
第三节  我国食品安全犯罪中严格责任制度的引入

下篇
第六章  食品行业准入法律控制
第一节  市场准人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食品行业实施市场准人制度的必要性
第三节  我国食品市场准人法律控制
第七章  食品源头环节法律控制
第一节  食品源头污染主要表现
第二节  食品源头污染法律控制
第三节  食品源头环节刑事规制
第八章  食品生产、流通环节法律控制
第一节  食品生产环节食品安全问题
第二节  食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问题
第三节  食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现状
第四节  食品生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刑法保护
第九章  食品包装法律控制
第一节  食品包装安全概览
第二节  食品包装安全法律控制
第三节  食品标签法律控制
第四节  散装食品安全法律控制
第十章  食品消费环节法律控制
第一节  食品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
第二节  食品消费环节食品安全法律控制
第十一章  食品安全信用体系
第一节  食品安全信用体系概说
第二节  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内容
第三节  食品安全信用刑法保护
第十二章  食品召回法律控制
第一节  食品召回概说
第二节  我国食品召回立法
第三节  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内容
第四节  食品召回法律完善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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