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语“以”之研究》:
例(5)—(8)中“以”后面所带宾语均为祖先之名,我们认为这些句子的“以”即是“供奉”之义,由向他人致送礼品的语义扩展至给死去的人供奉祭器、祭品等,例(6)—(8)均表示向祖先供奉礼器,例(6)、(7)为“以十间接宾语+直接宾语”结构,“者□方尊”和“□以父庚觚”上的金文是用来记载与此“尊”此“觚”有关的事件,以说明其来源、意义的,而不是表述这是“怎样的一件礼器”,由罗端的释文,我们猜测他之所以把这些句子的“以”视作一种特别的“祭祀动词”,是因为这些句子中的“以”确实与祭祀相关,其后宾语都是已故的祖先而不是活人,但却忽视了“□彝”“宗尊”是“以”的直接宾语,因而误将这种双宾语结构看作了偏正结构,认为“以+祖先名”是“□彝”“宗尊”的定语,这样就把“以+祖先名”独立开来,使得“以”看起来象是表示专门的一种祭祀行为。例(8)“其以父癸”,供奉的直接宾语承前省略,就变成了“以”后接供奉的对象,例(4)、(5)也应是这种将供奉的祭品、礼器等省略后的表达。因此,以上这些例子中的“以”尽管与祭祀有关,但仍未脱离其“致送”“供奉”的语义,不当单列为一种“特殊的祭祀动词”,其语义就是“给祖先供奉祭品、礼器”,也不是什么“意义尚不确定”的动词。杨逢彬研究得出殷墟甲骨刻辞中共有祭祀动词81个,“以”并不在其中。
商代“巫医不分”,巫师地位的特殊性使得“巫”也成为被“致送”的对象,在卜辞中常出现“以巫”,如“周以巫”(合集20364)、“再以巫”(合集20366)、“妥以巫”(合集5650)等,表示各地向商王朝致送巫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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