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认为,人必然具有人性,即人的生命与生存的规定性,是由人的生命与生存的客观利益需求及其实现条件决定的生物本质与社会属性的统一;人作为自然的主体而必然具有自然的“人法”,即人的本体法,遵循人性的自然秩序法则,维护生命延续和种群发展;民法是“人法”的社会发展及其国家法形式,必然以“人法”为本体并具有“人法”的本质,民法调整的人身与财产关系,就是人的生命与生存的根本利益关系,代表人的客观利益需求及其实现的秩序条件,具有人性的规定性与规律性;民法作为“人法”的形式,反映人性的自然秩序法则,是人的“自然法”条件,必然与人的自然生态秩序相统一;民法构成人性的社会规范与秩序形式,具有人性的客观性与必然性,不能脱离人性及其“人法”而有自己固有的社会规范与秩序属性;民法的“人法性”决定人及其人性构成民法的“本体性”,必然反映人的本体秩序条件并作为自己的规范与秩序本质,是与人的本体与本质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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