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家为民说法系列丛书:法律专家教您如何申请法律援助》:
2006年7月18日晚上,海某从外地高中放假回家,初中同学刘某约他和几个朋友一起吃饭,饭后几人就到练歌厅去唱歌。唱歌过程中,刘某走出包厢,在走廊上与金某相撞,两人互相争吵了几句就被服务人员给拉开了。刘某回到包厢内就给张某打电话,说金某一会要打他们,请张某来打架。当日23许,张某拿着片刀来了,在歌厅外附近的路上,刘某一伙8人与金某等5人,双方互殴起来,张某先上前用片刀在尹某身上砍了一刀,尹某倒地后,刘某、姜某、海某分别用脚踹尹某。这时警察来了,将刘某等人抓获,后经法医鉴定,尹某胸部刀伤为重伤,面部两侧下颌骨折属于轻伤。
2006年-11月29日,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张某、刘某、姜某、海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案中,被告人海某系未成年人,且因家庭贫困其家属未委托律师。县人民法院向县法律援助中心发出了指定辩护通知,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担任海某的辩护人。
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非常重视,及时到法院调阅了全部案卷,会见了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海某,听取了被告人对案情的陈述,并与被告人的家长进行了沟通,了解到海某读的是重点高中,故承办律师到海某就读的高中学校,详细调查了解当事人的平时表现,取得了学校的证明材料。通过调查了解到的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承办律师经认真研究决定为海某做免于刑事处罚辩护。
为确保辩护的成功,承办律师缜密研究了案情、确定了辩护的关键和细节,针对公诉机关可能提出的辩论理由进行了预测、分析和反驳。承办律师还及时与家长进行了沟通,告知律师的辩护观点,得到家长的支持。
2007年12月25日,县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公诉人认为张某、刘某、姜某、海某持刀聚众与他人斗殴,致人重伤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承办律师首先对公诉机关指控海某犯故意伤害罪不执异议,但对海某有减轻、从轻情节提出三点辩护理由:一、被告人海某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海某犯罪时只有16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海某犯罪情节轻微,属于本案的从犯,。海某主观上并无伤害他人的故意。案发前海某是与朋友一起玩,不是故意去打架,并且是在所有人都动手了,海某才动手,他是出于不能不去帮朋友的犯罪动机,在客观上,在此次的共同犯罪中,海某在对被害人的伤害行为,只是在其面部右侧踹了一脚,而其他被告总共踹了5脚,可见,海某的行为是从属性的行为,作用小,居于次要地位。另处被告人海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挽救希望,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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