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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适用指引(金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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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浙江新华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2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10224980
  • 作      者:
    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
  • 出 版 社 :
    中国检察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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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变化,金融犯罪案件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也不断出现,对检察机关办案能力提出了全新挑战。部分检察官在办理金融犯罪检察工作中存在不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为认识金融新现象的能力不足、证据审查判断和组织运用的能力不足、金融刑事政策的把握能力不足。“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为了解决重点难点和争议点,高检院有针对性地发布了金融犯罪三个指导性案例,引导检察办案人员逐渐树立办理金融犯罪案件的理念,逐步提高办理金融犯罪案件的能力水平,更加游刃有余地应对金融犯罪案件办理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同时,这三个案例充分揭示了常见多发新型犯罪的行为本质,对于增强社会公众识别防范非法金融活动能力、提高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参与者的法治意识也具有积极意义。
  指导性案例的生命在于应用,价值在于指导。检察官应当充分意识到指导性案例的意义和作用,从思想上弄清楚发布和应用指导性案例的重要意义,从实质上把握好指导性案例的要旨和指导意义,真正在具体实践中用足用好指导性案例,把指导性案例所蕴含的办案理念和方法融会贯通到金融犯罪案件的办理中,为服务保障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供优质的检察产品。案例具体内容虽然有所不同,但本质要求是一致的,就是要求检察机关履行好指控与证明犯罪的主导责任,更加准确地把握金融法律政策界限,实现惩治金融犯罪与保护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有机统一。
  这批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正好处在新冠肺炎疫情暴发的特殊时期,中共中央高度重视企业复工复产工作,企业融资面临严峻困难,金融支持复工复产尤为受到社会各界关注。为了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金融服务政策,中共中央政法委等五部门也印发了《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为稳定市场人心、提振市场信心、促进金融发展提供了重要指引和支持。准确地把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疫情防控期间的金融支持政策贯彻落实到检察工作中,精准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引导企业依法融资、守法经营,是当前各级检察机关更好服务保障复工复产,检验金融犯罪检察工作成效的重中之重。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也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工作部署要求,助力战“疫”和企业复工复产的重要举措。各级检察机关在疫情防控期间要结合学习贯彻指导性案例,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有效保障各项金融支持政策落实到位,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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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适用指引(金融犯罪)》:
  1.对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起组织、领导等核心、骨干作用的犯罪嫌疑人,依法提起公诉。检察机关通过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徐某某、张某、刘某某是某联盈公司的组织者、联合加盟方案的主要设计者及最初的推动者。2011年7月至10月,张某、刘某某陆续离开公司后,肖某某加入公司,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犯罪嫌疑人倪某某于2011年9月加入公司即担任总经理一职,在公司负责人员、流程管理。上述6人参与犯罪时间、所起作用虽不完全相同,但所处位置均为公司的最高层级,或组织公司作为吸收公众存款的载体,或设计联合加盟方案启动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或组织、领导员工扩大吸收公众存款的范围,与公司的总监、经理及其他员工在地位、获利方面相差悬殊,骨干作用明显,均应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检察机关决定对朱某某等6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依法提起公诉。
  2.对实施三类核心行为的主要参与者,原则上追究刑事责任,并根据其任职部门、参与犯罪时间、认罪悔罪、退赃退赔情况等作进一步区别对待。48名犯罪嫌疑人中,属于核心行为主要参与者的有9人,检察机关对公司培训总监邢某某、客服总监尹某某、财务总监刘某、市场总监汤某某、某分公司负责人李某某等5人,决定依法提起公诉。运营总监李某甲、行政总监钱某某、总裁办主任戴某某虽担任部门负责人,但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仅起到一般帮助作用,且加入公司时间较短、实际获利较少,而且如实供述了公司经营模式和朱某某、肖某某等主犯在公司中的作用,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3.对于部门经理及公司一般员工,原则上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对其中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时间较长、所起作用较大的人员,依法提起公诉。呼叫中心经理郭某、审核部经理张某某二人加入公司时间较长,所处部门为公司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要部门,依法决定对二人提起公诉。对其他12名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核心部门的经理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公司培训讲师李某虽在讲师中层级较高,获利较大,但其授课主要偏重于经济学理论,且在公司中没有担任具体职务,无组织、管理、领导职责,对其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对犯罪情节轻微的其他22名公司一般员工,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2013年4月26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朱某某等13名被告人依法提起公诉,对其余35人均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徐某某、肖某某、张某、刘某某伙同被告人倪某某、邢某某、尹某某、刘某、汤某某、张某某、郭某、李某某,以销售商品为名,宣传加入联合加盟方案可获取高额回报,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犯罪数额巨大,并进行了法庭调查。其中,被告人朱某某、肖某某不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公诉人指控的事实均不持异议.并当庭指认了被告人朱某某和肖某某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人指控的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不持异议,并当庭供述了某联盈公司的经营模式,指认了其他主要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对公诉人指控的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异议,并当庭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指认了其他同案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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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充分发挥案例指导作用 服务保障打好防范化解
金融风险攻坚战
第一部分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及解读
杨卫国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检例第64号)
王鹏等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检例第65号)
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余蒂妮等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检例第66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解读

第二部分 金融犯罪典型案例
朱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杨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睿某资产管理公司、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善某养老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四川森某绿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陈某书等
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孙某、康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何某莹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李某某、程某某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
公众存款案
陈某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巩某海集资诈骗案
朱某某、陈某某集资诈骗案
何某、朱某某、王某某集资诈骗案
苏某来集资诈骗抗诉案
文某某、谭某某等人贷款诈骗案
王某、查某信用卡诈骗案
刘某海等人保险诈骗案
中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卢某旺等人欺诈发行
债券、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非国家工作
人员受贿案
史某操纵证券市场案
聚某公司、黄某岳、辜某玲等人骗取贷款案
上海荣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某某等人
逃汇案
林某明等人非法经营案
孙某某非法经营案
……
第三部分 金融犯罪重要法律文件及解读
第四部分 金融犯罪司法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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