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志愿服务体系与培育机制研究》:
实践证明,志愿精神以其深厚的思想内涵和共同价值观念的认知,可以广泛动员广大青年及社会各阶层人士积极投身其中。我们欣喜地看到,我们社会生活的许多领域,都活跃着志愿者的身影。在新的历史时期,大力弘扬志愿精神,对于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激发人的主动性和创造力,营造平等友爱、融洽和谐的人际环境和社会氛围具有重要意义。
志愿精神既传承了中华民族助人为乐、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又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青年人在参与志愿服务的过程中,不仅为社会和他人提供了帮助,而且自身得到了锻炼和提高,思想境界得到了升华和发展。实践证明,志愿服务是培养教育青年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践育人的重要载体。因此,要继续大力弘扬志愿精神,动员广大青年学生到基层去、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走与实践相结合、与人民群众相结合的成长道路,在志愿服务中受锻炼、长才干、作贡献。
近几年,全国各地的志愿者越来越发挥着积极的作用。2008年1月,我国南方部分地区遭遇了大范围的冰雪凝冻天气,在这场抗冰救灾行动中,全国广大志愿者弘扬志愿精神,发挥自身优势,积极行动起来,为取得抗冰救灾的胜利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在5·12汶川大地震中.广大志愿者更是发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急灾区人民之所急,解灾区人民之所难,不畏艰难困苦,不顾个人安危,深入灾区积极开展救治和辅助救治、心理调适、卫生防疫、伤残护理、孤寡老人和儿童救助、救灾物资分发、协助维护秩序等工作。哪里有灾情,哪里就有志愿者的身影;哪里灾情重,哪里就有志愿者提供帮助。志愿者的旗帜在灾区高高飘扬,每个志愿者以个人力量汇聚成了社会力量,志愿者们在最大化地实现着个人价值。每个人的能量是有限的,一个人的能力是不可能力挽狂澜,即使他们是充满爱心的志愿者,即使他们的爱可以感天动地,但个人力量的微弱并不意味着个人力量的渺小,当每个志愿者都付出自己的努力、贡献自己的力量时,他们的努力和力量就会汇聚成改变社会进程的巨大合力。其实,这种志愿者的合力还不是志愿精神的最大力量,因为志愿者的表现可以感染其他人,引导其他人成为志愿者,从而让整个社会充满互助友爱的志愿精神。因此,志愿者的能量不仅是一个人的力量,也不仅是庞大志愿群体的力量,而是志愿精神本身的力量,是人性中互助守望的力量。
三、志愿行为
虽然行为与活动是相近的概念,但是在组织管理学的视野中它们存在着一定的区别。行为指的是受思想支配而表现在外面的活动。活动既可以指以个体为主体的举动也可以指以团体为主体的举动。相对行为而言,活动是一个更为宏观的概念。在概念上志愿行为倾向于微观层面而志愿活动更倾向于宏观层面。但是志愿行为与志愿活动的联系是相当紧密的。尤其是在志愿服务高度组织化的当代社会,志愿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包含于志愿活动中,志愿活动需要志愿者的参与,同时志愿行为也需要纳入组织的规范和协调之中。可见,志愿行为与志愿活动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志愿行为指的是志愿者个体所从事的志愿服务,志愿活动指的是以志愿组织为单位所从事的志愿服务,评价志愿行为不能离开志愿者的动机,志愿者主要通过志愿组织、单位或个体三种方式参与志愿活动。
(一)志愿行为
首先,志愿行为的一个前提是“人”的行为,志愿行为的主体只能且必须是“人”。其次,志愿行为的主体是以个体方式存在的人,而不是以群体方式存在的人。第三,志愿行为是具有志愿性的行为,它必须体现志愿服务的自愿、无偿、公益、慈善等特点,因此,志愿行为也就是具备这样一些特点的行为。
(二)志愿行为的评价
在道德领域,道德行为的评价存在着动机论与效果论两种观点。所谓动机论主张通过动机来评价行为的道德性,认为动机是决定行为是否道德的唯一尺度。与动机论相反的效果论则是主张通过外在的效果来达到评价行为是否道德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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