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威全集中期著作:第3卷(1903-1906)》:
而该论文集的其他文章都是在30年代中期之后才写成的。尽管在修改之后,这篇论文的表述仍然是过时的,并且论证艰涩,也许还过分得精细,但是它在论文集中依然是重要的。因为它展示了杜威所作的最细致的论证,这个论证作为思想基础支撑着杜威以下的主张:如果人们要对他们的世界获得一定程度的控制,足以取代偶然性和盲目的制度体制,例如统治力量,那么伦理学必须科学化。如果科学和价值是没有联系的,如果这个世界的价值脱离于它的存在,那么人类在20世纪的困境就似乎是令人绝望的,因为它超越了理智的界限。绝望或者对某一不可知的神的祈祷,便成为唯一可能的反应。出于这个原因,杜威坚持认为,哲学的问题就是科学和价值的关系问题。
这篇论文中基本的区分,一方面是理智判断和伦理判断的区分,另一方面是一般的(generic)(抽象的、普遍的)判断和个别的(individualized)(具体的、特殊的)判断之间的区分。杜威认为,所有的科学(物理学、心理学或者伦理学)同时需要一般的判断和个别的判断。而我们通常倾向于把物理学看作完全由普遍命题所构成,因为物理学在很大部分上是已经确立的理论之累积。并且我们认为,伦理学是由个别的特殊命题所构成;因为在我们关注的何为善、何为恶的领域中,没有什么是通过已经确立的体系化理论建立起来的。因此,杜威在这里想要表明:物理科学(我们已经拥有它》和伦理科学(如果我们将要拥有它)之间的差别,不是在一般和特殊之间的逻辑差别,而是判断者的动机和性格不直接进入学科主题和必然要进入学科主题之间的实质差别。
他把科学定义为“控制我们与经验物的世界之间的行动联系的一种模式”(第14页注释),因此科学也被定义为在根本上是实践的。科学的普遍命题在具体情境中使用时,是用来进行控制的工具和手段。如同杜威所指出的,抽象性是科学的工具,而在实践中的具体识别是科学的生命,是科学起作用和发展的地方。一个自洽的普遍命题或者理论的价值,可能仅仅具有一种完满意义上的美学价值,而没有任何逻辑上的重要性(第19页)。不管认识的抽象程度或者表述的精确程度如何,认识都植根于人类活动之中。它作为知识的地位,也依赖于与人类活动持续地发生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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