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能力论》:
第二,幸福能力是一种后天能力,它并不是自然发生的,是人对幸福有了一定的觉解后在生命活动中不断努力所取得的结果。另外,获得幸福能力就必须依循生命存在之理,没有对有关生命存在必然性知识的一定了解,追求幸福就可能走上错误的道路,幸福能力也就很难获得和发展。
第三,幸福能力不仅体现在内源性发展需要的直接满足,也体现在对内源性发展需要与外在性发展需要满足的相互结合中。生命存在是不可能离开外在性发展需要的,人是历史性、社会性、文化性的动物,人在不同的生活环境中都会产生各种各样的外在性发展需要,人们也会自觉或不自觉地追求自己需要的满足,外在性发展需要也是人作为具体的生命存在所必需的,它们是实现内源性发展需要的手段和途径,离开了外在性发展需要的满足,内源性发展需要的满足就失去了重要的依托,外在性发展需要的满足如财富、名誉、地位的获得是中性的,当我们把外在性发展需要与内源性发展需要结合在一个实际活动过程中,外在性发展需要的满足也就与内源性发展需要的满足紧紧相连,成为后者实现的阶梯和桥梁,因此能够将两种需要结合在一起就是幸福能力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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