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价值与价值载体
上一部分已经论述了价值之间的级序关系,还没有涉及对于价值的感受活动。价值作为自在的功能性存在,虽然不需要感受者而可以独立地存在,但是价值能够寓于价值载体中,价值并不是与现实世界相分离,价值必须通过价值载体和感受者来具体显现。价值不是与现实世界分离的理念,它既独立于价值载体,又寓于价值载体之中。
先看价值载体与价值的关系。价值的高低虽然不依赖载体,但可以由价值载体来体现。换言之,理解价值之间的高低关系,最简单的方式是参照价值载体。例如,假设某件衣服与一顿饭、一本书的经济学价值相同,但是从价值哲学角度看,它们三者承载着不同的价值,一顿饭承载的是感官价值,它的可分性高,持续性低,满足感低,因而价值等级低;一件衣服承载的是实用价值,它的可分性较低,持续性较高,满足感较高,因而价值等级较高;一本书承载的是精神价值,它价值的可分性更低,持续性更高,满足感更高,价值因而比前两者都高,而这高低关系不是以人的感受活动为转移的(当然某些人可以不接受或没能认识到这些价值高低关系,但那是这些人的教养或格调不同,不足以反驳)。
生命价值虽然体现在身体上,但并不局限在身体某个部位,一个生命可以持续几十甚至几百年;精神价值的可分性远比感官价值和生命价值低,持续的时间性较后二者高,满足度较后二者高,这种比较从价值载体可以看到,比如,一件艺术品可供无数人欣赏,它带来的精神满足感很难以时间度量,它持续的时间可能永恒,而一顿饭或者运动所带来的价值则是比较容易度量,吃完一顿饭,运动过后,承载于其上的价值就很快消失。神圣位格作为神圣价值的体现根本无法从任何角度比较,因其是永恒的,超越时间空间的限制。
对于说明爱恨、偏好和情感感受活动的先天性,价值感受是关键性的,价值是现象学意义上直接被给予的现象,舍勒指出:“所有伦理学认识都必须依据那些在感受和偏好中进行的'价值经验',恰如所有理论思考都必须依赖感觉经验一样”,“伦理学认识是根据'感受'的严格法则来进行的,这个事实可以使伦理学不再是'主观…(F:397)。由此可以看出,价值感受是理解舍勒的伦理学的关键。
2.感受状态与感受活动
首先要区分感受状态(Gefuhlszustanden)与感受活动(Fuhlen),”首先将意向的'对某物的感受活动'区别于所有单纯的感受状态“(F:310),因为感受状态”属于内容和显现“,感受活动属于接受感受状态的功能(F:311)。感受状态是依赖于心理物理组织结构,因而是主观的、可变的,”任何一种感受状态都既不是价值,也不决定着价值,而至多只能是价值的载体“(F:306),”价值作为价值现象,无论是显现的还是真实的,都已经不同于所有感受状态的真正对象了“(F:20)。
例如,忍受疼痛、饥渴的能力因人的生理结构不同而各异,对于颜色声音的感知在很大程度上也依赖个体的生理心理结构和能力。感受活动则是先验地指向对象,它”原初地指向一种特有的对象,这便是价值“。当然,感受活动是和价值内在地联结起来的,例如,某人感受到”愤怒“,这种情绪所对应的感受状态可以从心理一生理学上描述体征,比如,血压升高,体表温度升高,心跳加快,而且每个人的程度都不一样,但是与”愤怒“情绪相对应的感受活动,则肯定是感受到了某种价值的缺乏或被否定,与感受状态有本质的不同。换言之,愤怒情绪的产生是由于价值感受引起的(不管这二者之联系是事后或事前思考到的)。舍勒明确指出价值对于感受活动的在先性,”'在……上'和'为了……'这些词已经在语言上表明,我所为之高兴等等的对象并不是在这种喜悦和忧郁中才被把握,毋宁说它们已经事先站在我的面前,不仅是被感知的,而且也已经带有在感受活动中被给予的价值谓项“(F: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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