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基于我国水治理法规体系以及水法治的特殊性,以行政法理论为指导,初步探讨了水行政法治的内容与发展规律:行政权调整的水事关系和体现水资源外部性的水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行业技术特色的水事法律规范体系是水行政法法源载体;水行政主体不限于由行政组织法产生,流域管理机构与水政监察组织是水治理主体的特殊构成;水行政行为人管理制度应当与水行政权相匹配,以适应专业技术与法律素质的复合性;取水许可权是保护水资源的核心行政权;高频率出现的水行政命令对实现水行政管理目标的价值层次追求,远高于作为保障手段的其他依职权水行政行为;水行政处罚制度需适应流域与区域相结合管理体制,应对水事违法行为的诸多特殊情形;水行政强制措施缺位是水问题成因之一,代履行是一度支撑水治理的法律保障方式;行政机关参与水事纠纷调解居于选择性主体地位,水行政裁决是特殊的内部行政行为。
本书可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与管理人员的参考和培训用书,可作为大专院校水利、法学、行政管理等专业师生教学与研究参考书,也可作为有关部门进行立法和制定政策的参考。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