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抽象危险犯的正当性基础
第一节 关于抽象危险犯理论的正当性基础争论
一、社会基础之争论
二、刑法学理论基础之争论
三、刑事立法司法技术之争论
第二节 抽象危险犯正当性基础的反思
一、社会基础、刑法理论基础与立法司法技术脱节
二、长期严重忽视社会基础的复杂性
第三节 抽象危险犯正当性基础的重构
一、抽象危险犯的社会基础
二、抽象危险犯的刑法学理论基础
三、抽象危险犯的刑事立法司法技术
四、结论
第二章 犯罪论——抽象危险犯的犯罪论体系
第一节 各种犯罪论体系学说的分析
一、自然主义的犯罪论体系——“无体无层”的体系
二、存在论的犯罪论体系——“体、层不分”的体系
三、规范论的犯罪论体系——“有层无体”的体系
四、组合的犯罪论体系——“体、层矛盾”的体系
第二节 抽象危险犯的内部构成
一、抽象危险犯内部构成的基础
二、抽象危险犯的内部构成要件
第三章 行为论——抽象危险行为
第一节 刑法行为理论的考察与创新
一、自然行为论
二、社会行为论
三、目的行为论
四、人格行为论
五、刑法行为理论的创新
第二节 抽象危险行为的提出与论证
一、行为与法益有序配对规律的原因与形式
二、结论
第三节 抽象危险行为的特征
一、抽象危险行为是产生抽象危险结果的行为
二、抽象危险行为是具有行为意识、意思支配可能性的身体动静
三、抽象危险行为是允许反证的行为
第四节 抽象危险行为的类型
一、预备型行为
二、持有型行为
三、抽象危险犯
四、其他行为类型
第四章 犯罪结果论——抽象危险的基本属性与判断
第一节 可能性概念的哲学阐释
第二节 抽象危险的基本属性
一、抽象危险具有客观性
二、抽象危险具有拟制性(拟制必然因素)
三、抽象危险具有抽象性
四、抽象危险具有规范性
第三节 结论
第五章 法益论——法益的二重性理论
第一节 分野与对立——法益理论的历史图景
一、从法益概念物质化到法益概念精神化
二、法益概念物质化对法益概念精神化的“回击”
第二节 融合与统一——法益概念的二重性
一、法益的实体是利益实体
二、法益的形式是规范形式
三、法益是利益实体与规范形式的结合
第三节 深化与扩展——法益本质类型的二重性
一、现实可能性与抽象可能性
二、法益的本质是利益实体与规范形式结合的现实可能性或者抽象可能性
第六章 不法论——抽象危险犯的不法本质
第一节 一元的结果无价值抑或一元的行为无价值
一、一元的结果无价值
二、一元的行为无价值
第二节 二元的结果无价值抑或二元的行为无价值
一、二元的结果无价值
二、二元的行为无价值
第三节 抽象危险犯的不法本质
一、法益侵害危险性的判断
二、抽象危险犯的不法本质
三、抽象危险犯不法本质的具体展开
第七章 责任论——抽象危险犯的罪责
第一节 责任观念的变化
一、结果责任
二、心理责任
三、规范责任
四、功能责任
第二节 经验——功能责任论之提倡
第八章 抽象危险犯的节制
第一节 抽象危险犯节制的原因
一、法益侵害性质决定的实质违法性质决定的
二、节制抽象危险的拟制性的需要
三、应排除不具有向实害转化可能性的抽象危险行为
四、抽象危险行为的实质违法性的结构决定的
五、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的要求
第二节 节制抽象危险犯的学说
一、抽象危险犯是单纯的违反秩序的行为,应纳入秩序违反法之内,排除出刑法范围
二、在具体个案上,以不危险的反证,去节制抽象危险行为的可罚性
三、将抽象危险理解为具体危险的可能性,若无具体危险的可能性,则抽象危险犯的可罚性应受排除
四、行为对法益的风险若已排除,则不应处罚
五、如未违反客观的注意义务,则不应处罚
六、如未违反主观的注意义务,则不应处罚
七、如未损及法律共同体成员的信赖感,应认为构成要件不该当
八、如未破坏安全,即不应处罚
第三节 抽象危险犯可罚性节制规则的立法设计
一、立法论限制
二、构成要件该当性限制
三、实质违法性限制
四、轻微不法,应当排除犯罪或者减轻处罚
五、创设特殊的中止犯,用以节制抽象危险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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