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认为黑格尔哲学体系核心的“精神”概念,在政治社会领域中作为人类自由标准的现实性和真理性,正是在于人自身具体而现实的整体性存在与发展,即所有个人自身自然、道德和理性三种根本自由本性或根本存在方式,获得肯定、尊重、保护和全面实现,也就是每个个人客观的和物质的生命权、生存权和私有财产权,内在的或精神的主观自由、自我决定和自我负责的自治权利、意图自身或他人福利的主体权利,以及渴求公正公平的宪法和法治秩序与权威的理性权利,在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这三种基本伦理生活形态中获得不同程度、不同方式的具体实现和满足。黑格尔所谓“法的体系”或“实现了的自由王国”,本质上正是个人寻求自身自由意志本质获得全面实现和客观存在的实践创造,法和国家的政治社会制度之所是的真理,正是在于人类自身之所是的真理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