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典型民商事案件裁判观点与文书指导(第一部分)
(一)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001 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迟延履行均无过错且合同迟延履行所致实际损失无法确定时违约金的认定——唐某与赛伯乐公司、A学院股权转让纠纷案
002 民事案件构成恶意串通事实证明标准的认定——博海公司与王某萍、郭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003 认定合同是否解除不应拘泥于当事人明确提出该诉讼请求、预见合同履行不能无权主张可得利益损失——利成公司、宝源公司与晶隆公司、晶和公司、李某项目转让合同纠纷案
004 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定解除——绿洲公司与锐鸿公司、海港城公司、绿创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005 违约金利息的处理及抵押合同对抵押财产约定不明的认定——桂建公司与联壮公司、尔海公司、覃某权、覃某军、覃某超、泛宇公司抵押担保合同纠纷案
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解释方法的适用规则——乐新恩玛公司与日隆公司、乐新精密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案
007 承诺函的内容符合法律关于保证规定的,应认定成立保证合同关系——Z银行深圳分行与H省高速公路管理局、H省高速公路总公司合同纠纷案
008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须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且互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的顺序——华唐甲公司与城投公司等项目转让合同纠纷案
009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但总计不得超过已登记的最高限额——海口N银行与明光酒店公司、明光管理公司、吕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010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协和公司与汉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011 双方已就合同约定的履行顺序进行调整并达成新的合意,应按照调整后的情况履行合同——美好公司与中和公司、美好中和公司项目转让合同纠纷案
012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的认定——云龙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与金轮公司合同纠纷案
013 合同是否已经事实上解除,以及应否判决解除的判断——大唐公司、王某孝与擎田公司、勤田公司、波涛公司、凌锋公司、王某锋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01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认定及工程款结算问题——兆通公司与金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015 守约方通过关联诉讼得到支持的部分损失,为合同违约金所涵盖的,应从判付的违约金中扣除——天马河公司与冠华公司、冠城公司、潘某华合同纠纷案
016 被执行人的债务人根据法院执行通知书的要求未向该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不构成违约——铜锣湾广场公司、平和公司与铜锣湾酒店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017 当事人约定股权转让款直接支付给目标公司并作为其对转让人的借款,在目标公司明确知悉的情形下,其与转让人之间成立借贷关系——绿洲公司与锐鸿公司、海港城公司、绿创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二)公司、证券、保险、票据
(三)管辖等程序问题
(四)执行异议之诉
(五)第三人撤销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典型民商事案件裁判观点与文书指导(第二部分)
(一)物权纠纷
(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三)公司、证券、保险、票据
(四)侵权责任纠纷
(五)执行异议之诉
(六)第三人撤销之诉
(七)管辖等程序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典型民商事案件裁判观点与文书指导(第三部分)
(一)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二)公司、证券、保险、票据
(三)侵权责任纠纷
(四)执行异议之诉
(五)第三人撤销之诉
(六)管辖等程序问题
(七)重复起诉问题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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