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史研究丛书:包山楚司法简考论》:
第一,楚文字的辨识难度远超周秦文字,文字障碍使得多数不具有古文字专业背景的法律史学界研究者无法进行深入研究。楚文字系统和周秦文字系统不同、楚国相关的传世文献缺乏、楚文化相对于周秦文化的独立性等原因,导致楚简研究缺少古今之间的中介而难于把握,比可以结合传世文献进行研究的周代金文和秦汉简牍要困难得多。二十多年来的考释工作仍不能全面解决包山楚简文字辨形、辨义问题。
第二,楚国法制资料匮乏。楚国历史悠久,因其与中原各国不类,故其传统礼制、法制均保有自己的鲜明特色,很多时候不能用周制予以解说。而在传世文献中关于楚法制的史料不成体系,也多有互相抵牾之处,故而以传世文献来还原楚国法制无疑难度颇大。在包山楚简中我们即可见到此情形,包山楚简中所见的楚国司法文书及其所展现的楚法制很难找到传世典籍予以一一对照,只能从其内容去归纳推求。要解决上述问题,有赖于将来在以下方面研究的开展:
第一,历年研究成果汇考。在这方面首先需要对包山楚司法简进行集释、综考,加以全面、系统的整理,之后才能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从而避免各执一端,人云亦云。因字词之差导致对简牍资料的误解误读的例子从不少见。要准确理解包山楚司法简的文字、词汇含义,就须通览前人成果,然而目前缺乏汇释楚系法律字词的研究成果供法律史学界参考,使得学者无从择善而从,更遑论自出机杼予以新解。
第二,法律史学专业研究的加强。包山楚司法简以司法文书简为主,依其内容来看,研究重点应在于楚国法制史,研究难点亦在于此。但回顾以往研究,研究力量和成果主要出自简帛学界,因此利用包山楚司法简研究楚国法制史的成果在量和质方面均无突出之处,法律史学界对包山楚司法简的研究就更是薄弱。①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也在于其研究门槛较高,困难之处已如前述,不再赘言。因此要解决上述问题并对楚国法制史乃至于战国法制史的研究有所突破,很显然以下方面是我们需要在今后予以关注的:首先,法律史学界首先要借鉴现有研究成果,重视学界在楚文字考释方面的成果,在此基础上从法律史学角度出发,致力于对包山楚司法简的字、句、段、章、篇逐步推进的整体集释。其次,楚国法制史的研究对于探究中国传统法制的战国时期多元渊源和楚法制对秦汉以后的律令法体系的影响均有重大价值,法律史研究者应利用自身专业知识优势,考虑简牍和传世文献所载楚司法制度可相互参证处,阐释其在法律史上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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