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高级检索
高级搜索
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大学问·命若朝霜:《红楼梦》里的法律、社会与女性(《光明日报》2月书榜,《中华读书报》3月好书,《新京报书评周刊》2月好书,凤凰网读书2月推荐,刀锋图书春季榜)
0.00     定价 ¥ 79.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JD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9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59873460
  • 作      者:
    柯岚,大学问出品
  • 出 版 社 :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5-01-01
收藏
编辑推荐

1. 法律文化学者、《法律讲堂》资深主讲人柯岚教授全新力作,从法律社会史角度解读《红楼梦》。学者梁治平、林少阳、邱澎生、俞晓红推荐。

2. 聚焦十二位(类)女性角色,对应十二个清代法制问题。本书共十二章,每章聚焦一个《红楼梦》里女性命运的典型,如秦可卿、林黛玉、尤家姐妹等,分析她们如何因连坐、拐卖、生育、家庭财产分配等事件而陷入法律困境,进而被推上绝路。严酷的“亲属相奸罪”,使得秦可卿遭受尊长侵犯时选择了自尽;法律对女性继承权的苛刻限制,开启了林黛玉与尤家二姐妹的悲剧命运……

3. 依据真实司法案例,剖析清代女性困境的制度性原因。清代法律如何制度性地决定了女性地位的低下?这些深层的制度性缺陷又如何成为曹雪芹绝望的根源?本书通过整理与《红楼梦》中事件类似的清代司法案例,揭露当时法制现实之下的深层结构,如封建等级制度、妇女结构性失权等,这些社会问题不仅是小说悲剧的根源,也是当时大多数人困境的根源。

4. 从“法学与文学”研究途径,为红学研究提供新意。作为长年钻研清代法律与社会的法律学者,柯岚教授透过分析《红楼梦》作者及书内角色如何受到当时法律的限制、如何作出反抗与批判,来还原已消亡的法律对彼时社会生活和艺术创作的影响,让我们对《红楼梦》有了更为丰富而真切的理解。

5. 多角度剖析清代法律与社会问题,窥见清代社会生活。本书解读《红楼梦》中角色的法律困境,既列举法律条款和案例,也联系《红楼梦》成书问题、作者身份问题,还综合清代制度史、经济史、人口学、民俗学等领域的研究成果,展现了一个立体、动态的清代社会。

6. 史料翔实,举证严谨。本书不仅使用大量来自《大清律例》《清会典》《刑案汇览》的材料,还从清代的奏折、起居录、笔记、地方志等文献之中整理出相关的案件记录和议论,并综合汉、晋、唐、宋等朝代的法律和案例展开分析。



编辑推荐

(一)为什么叫“命若朝霜”?

书名“命若朝霜”取自曹植“天地无终极,人命若朝霜”,其中无可奈何苍茫悲凉种种,与本书分析《红楼梦》里诸女子的命运基调相似。如果把《红楼梦》看作迷宫,柯岚教授这本新著《命若朝霜》就可以看作从法学角度撰写的迷宫攻略,通过这本攻略我们会发现,在《红楼梦》里的世俗世界中,给女性角色准备的所有路都是死路。曹植和曹雪芹都经历过很多生死,从法学的角度,能分析出他们的时代对人命的认知、态度等都与我们有极大不同,而从文学的角度,我们仍能强烈共情他们对人命的哀悼。

 

(二)为何她们只有选择自尽才能有机会递出诉状?

《红楼梦》写了很多女性角色之死,诱因和致命因素各不同,作者似乎在穷举当时女性的绝路,仅自杀手法就有悬梁、撞柱、投井、刎颈、吞金……我们为之震撼和悲哀,但仅凭感性的直觉,其实很难真正理解她们的绝境。

以前常读到这样的句子,大意是某位角色用自己的死控诉某种黑暗与不公,多半以为是比喻和抒情。书中,柯岚教授写到秦可卿、鲍二家的、尤家姐妹等角色之死时,结合当时法制现实分析,论证了她们以自己的死为诉状来控告侵害者的真实可行性。还举出很多清代司法案例,联系《红楼梦》的情节,作者指出,当时的特权者对普通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的侵害都几乎受到法律保护,受害者只有当即自杀,递出控告对方“威逼人致死”的诉状,才有可能为自己讨回一点点公道。

了解《红楼梦》的法制背景之后,再去看其中角色的自杀,才能理解他们的死,多半不是一时悲愤的冲动之举,而是深思熟虑后的抉择,他们把最后的希望寄托在自己的死亡事件上。

 

 

(三)从《红楼梦》看清代女性如何应对性侵害

在《红楼梦》成书的时代,因为法律、制度、社会道德规范的限制,女性受到性侵害时,尤其是受到地位比自己高的男性的侵害时,完全没有救济途径。《大清律》明文,说强奸罪受害者“邪淫无耻”,还要求受害者必须有“损伤肤体,毁裂衣服”等能证明自己全力反抗的证据,当时就有人指出这样的法条在实施时“势必以自尽者为强(奸),而不自尽者为和(奸)”,其实就是逼受害人去死。

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性侵害在清代是个显著的问题,尤其是家族长辈对晚辈妇女的侵害。柯岚教授在书中分析到,由于法律明文规定长辈对晚辈的特权(比如“干名犯义罪”),遇到这种事,无论受害者当下是顺从还是反抗,无论是自己报官控告罪犯还是被人发现而报官,受!害!者!基本都是死罪,罪犯反而有许多机会轻判。

不过若实在倒霉遇到这种事,也不是完全没有希望,如果我们在发现上位者有侵害意图时立即自杀,那么不仅清白得以保全,还同时递出了自己的诉状,罪犯将因此(有一定的概率)受到(并不重的)惩罚。


展开
作者简介

柯岚,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法治文化研究会常务理事,央视《法律讲堂》主讲人。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哲学、法律史、法律文化。著有《红楼梦成书传世之谜》《法哲学中的诸神之争》等。


展开
内容介绍

清代法律如何制度性地决定了女性地位的低下?这些深层的制度性缺陷又如何成为曹雪芹绝望的根源?

本书从法律社会史角度解读《红楼梦》,聚焦十二位(类)女性角色,对应十二个清代法制问题,整理与《红楼梦》中事件类似的清代司法案例,剖析清代女性困境的制度性原因,考察了清代性别、家庭、法律、政治间的互动与演变。作者综合多重视角,立足“法学与文学”研究路径,聚焦人口拐卖、生育、财产分配、官员考核等社会议题,分析了《红楼梦》作者及书内女性角色如何受到当时礼教与法律的限制、如何做出反抗与批判,展示了清代法律与社会的风貌。


展开
精彩书评

本书是一部文学、历史与法律的跨学科研究之作,作者透过《红楼梦》这部百科全书式的文学经典,为我们展示了清代法律与社会的风貌,同时让我们对书中各色人物,尤其是女性人物的行为与命运,有了基于制度与文化的深刻理解。也是因为有这样的理解,作者笔端的同情与批判既内在于历史,又超乎时代。

                             ——梁治平(浙江大学人文高等研究院中西书院&光华法学院全职兼任教授,“法律文化研究文丛”主编)

 

清代法律如何制度性地决定了女性地位的低下?这些深层的制度性缺陷又如何成为曹雪芹绝望的根源?就这些问题,作为法律学者的作者以其深切的同情,揭示了一个“千红一哭,万艳同悲”的女性命运世界。本书展示了作者纤细的文心、深邃的史识和深切的关怀。法律社会史角度的《红楼梦》解读,也许是作者对前辈学者萧公权、瞿同祖相关论著的呼应、补充。本书兼有法律史、社会史、政治史和文学的视角,它令人再次感觉,《红楼梦》是一部有情、可感、有细节的信史。

——林少阳(澳门大学历史系特聘教授,《南国学术》主编)

 

《红楼梦》研究著作早已汗牛充栋,柯岚教授立足“法学与文学”研究途径,再为红学研究提供新意与胜义。她既提醒法学界:法律“教义学”的解释方法很难深入理解古代法,只有当时文学作品才能;也呼吁文史学界:面对古代人物和社会现象,如果“完全脱离当时政治法律的限制”去作“以今度古”的阐释,推论内容恐怕也容易显得“苍白甚至荒诞”。作为长年钻研清代法律与社会的法学家,柯岚教授渴望揭示《红楼梦》作者及书内人物如何自觉或不自觉地受到当时礼俗与法律的限制,还有他们对当时法律与社会礼俗的反抗与批判。作者深信:“只有了解曹雪芹生活时代的法律与社会,《红楼梦》才可能得到更为丰富而真切的理解。”这是继萨孟武《红楼梦与中国旧家庭》之后,另一部能够深入考察清代性别、家庭以及法律、政治之间有机互动与复杂演变关系的难得佳著。

                                   ——邱澎生(上海交通大学历史系特聘教授,台北“中研院”史语所《法制史研究》总编辑)

 

法眼观红楼,厘清疑案罪因,莫过香尘落定时,冷观处见大悲悯;

律科说情纪,辨正陋规巫术,奈何花魄飘零久,平说中闻小惊雷。

——俞晓红(安徽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中国红学会副会长)


展开
精彩书摘

结合《红楼梦》成书时代的法制现实可以推断,书中对十二伶的如何“低贱”的描写,可能是为读者想象十二钗的未来命运提供素材。而甄英莲作为第一位出场的少女,她的命运预言了大观园所有少女的命运:“无依、易主、早夭。”

——编者按

 

《红楼梦》的悲剧是一个法律事件:贾府家长犯重罪,按当时的法律,大观园的少女们很可能都会成为别人家的奴婢

 

在曹雪芹生活的时代,自杀、出家、卖为奴隶其实是籍没刑罚所及的罪人女性家属最常见的三种结局。曹雪芹的家族是在雍正五年(1727)被雍正皇帝抄家的,因为曹家没有政治罪行,只有经济罪行,受到的惩罚是比较轻的,只没收了财产,没有家属被没为官奴或变卖。但不是所有获罪抄家的人,都能得到这样的从宽处罚。

《红楼梦》中女性自杀现象很常见,前八十回就有很多女性自杀。从第五回金陵十二钗判词和《红楼梦曲》透露的线索来看,八十回后真本中,十二钗也会有不少自杀。当贾府还没有覆灭、大观园还能受到园外贾府的保护之时,大观园中有些少女尚且因为各种原因选择自杀。等到贾府彻底覆灭时,她们会成为毫无法律保护的极度弱势群体,会被当作罪人的财产一样计算籍没,可以想见,她们当中身份最为高贵也是最为缺乏生存能力的群体,面对这样的惨祸时,自杀会是极为自然的选择。

在清代,犯罪大臣的家属被判籍没流放边塞的,女眷在流放前自杀是常见现象,家人为了让她免于受辱,甚至会要求她自杀。

清代史料《永宪录》记载:雍正十二年(1734),河南学政俞鸿图被上司弹劾贪赃枉法,“上震怒,逮问籍没,妻先自尽,幼子恐怖死”。俞鸿图被逮捕下狱审问,其家被判籍没,消息传来,刑罚还未施行,他的妻子就自杀了,小儿子被吓死了。

雍正三年(1725),年羹尧因罪被抄家。户部侍郎汪霦之子汪景祺为年羹尧幕僚,曾随年至青海军中。汪景祺作《读书堂西征随笔》阿谀年羹尧,其中有一篇文章《历代年号论》论证“正”字为年号凶字,有“一止之象”,指出历代年号带“正”字的皇帝多没有好下场。因此触怒雍正,汪被判大逆罪,枭首示众,阖门遭难。其兄弟、子侄有在做官的全部革职,发配宁古塔。五服以内之族人有在任官及候选候补官的,全部革职,原籍地方官负责看管,不许出境。其妻发配到黑龙江给披甲人为奴。《永宪录》中记载:

 

(景祺之)妻巨室女也。(一云。大学士徐本妹。)遣发时。家人设危跳。欲其清波自尽。乃盘躃匍匐而渡。见者伤之。

汪景祺的妻子是大家闺秀,父兄都是高官,家人看她遭此命运,不愿意她到黑龙江受辱,她发配启程要坐船,家人就故意把上船的踏板弄得很危险,希望让她落到水里自尽。但她不愿意死,她不愿意受丈夫的牵连为他殉葬。她走到那踏板前,就俯身趴下来从踏板上慢慢爬过去,旁观的人们无不伤心落泪。没有更多史料记载这个不知名的弱女子后来的经历,可能她慢慢爬行的时候最后还是落水死了,也可能她躲过了这一劫,去到黑龙江极度寒冷的军营,沦落风尘苦苦求生。

雍正四年(1726),礼部侍郎查嗣庭因在任江西乡试主考官时所出试题也涉及“正”“止”字,“讽刺时事,心怀怨望”,下狱治罪。次年三月间,查嗣庭次子查克上在狱中病死。查嗣庭为保家人性命,在狱中自杀以谢罪。同年五月雍正下旨:查嗣庭犯大逆罪,本应凌迟处死,因为已在狱中自杀,戮尸砍头示众。其子查沄已在十六岁以上,本应处斩立决,从宽改为斩监候,秋后处决,其家女眷(包括母女妻妾、其子之妻妾)、其余子侄及其兄查嗣傈均流放三千里,其兄查慎行年老,不知情也未参与,从宽免于追究。于是查家女眷面临了和汪景祺妻子同样的绝境。

查家是书香世家,家风严正,查家妇女都很有血性。清儒方苞记载,查嗣庭的妻子史氏在流放令发来当日对家人说:“诸孤方幼,我义不当死,但妇人在,难历长途,倘变故不测,恐死之不得矣。”这话凄惨之极,可见当时查家遭遇的是怎样的飞来横祸。查嗣庭次子查克上已在狱中病死,他的妻子浦氏听见婆婆这样说,悲痛欲绝,回答说:“我遭遇与姑(古代指婆婆)同,当与姑同命。”就写下绝命诗,把孩子都托付给她的父亲,和史氏一同自尽。清人王应奎《柳南随笔》中记载,查嗣庭一女善诗,在流放途中驿站题诗哀叹:“薄命飞花水上游,翠蛾双锁对沙鸥。塞垣草没三韩路,野戍风凄六月秋。渤海频潮思母泪,连山不断背乡愁。伤心漫谱琵琶怨,罗袖香消土满头。”

罪人的女眷假如没有选择自杀或出家,则会被当作财产一样变卖,沦落到社会的底层。她们在遭难之前,养尊处优、锦衣玉食、毫无涉世经验,一夜之间,就从社会的最上层沦落到了社会的最底层。家族原来在政争中结下的对头,甚至家族内部原有矛盾造成的仇隙,都可能导致有人在此时落井下石、趁火打劫。而家族中的女性往往成为报复行为指向的对象,即便没有因罪被牵连卖为奴隶。但家中男性获罪以后,她们丧失了父兄的保护和经济支持,也可能被奸人变卖为奴。

曹雪芹主要生活于雍正、乾隆年间,他13岁时被抄家,后来亲戚朋友也有多人遭遇差不多的命运。抄家本来就是极度残酷的刑罚,即便还没有被最终处刑,家人是否被株连还不确定,抄家之时家人都有可能选择自杀。在雍正乾隆朝,曹雪芹应该见闻过太多官员被判籍没、家人被流放被迫自尽的人伦惨剧,甚至他自己熟识的人家,都有可能发生同样的事情。有些人家处事慎重的,也可能在惨祸来临之前让女性家眷出家躲避。金陵十二钗未必见得人人都有原型,然而作者必然是经历见闻了很多女性的悲剧故事,才写出了《红楼梦》中“千红一哭”“万艳同悲”的女性众生相。

 

——选自柯岚《命若朝霜:〈红楼梦〉里的法律、社会与女性》,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5年1月出版

 


展开
目录

引言:《红楼梦》记录了宗法社会中的女性悲剧

第一章 甄英莲的命运与清代的司法黑暗

第二章 秦可卿之死与清代的亲属相奸罪

第三章 赵姨娘的诅咒与清代的巫术犯罪

第四章 宝黛悲剧与清代的婚姻继承法制

第五章 宝钗结局与清代的选秀制度

第六章 鲍二家的之死与清代的仆妇贞节

第七章 王熙凤管家与清代的宗族治理

第八章 探春治家与贾府的陋规

第九章 尤三姐之死与清代的定婚法制

第十章 尤二姐之死与清代的妻妾宗法

第十一章 红楼伶人与清代的查禁女戏

第十二章 十二钗的结局与清代的籍没刑罚

后记  


展开
加入书架成功!
收藏图书成功!
我知道了(3)
发表书评
读者登录

请选择您读者所在的图书馆

选择图书馆
浙江图书馆
点击获取验证码
登录
没有读者证?在线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