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意义上的影响因素:风险具有随机性,并且可观察、可分散
一种风险是否可以在时空上进行分散,首先取决于该风险具有的随机性质。故意的、已发生的、投机的、不可预见的风险,通常无法进行有效的分散,风险承担者(也许)不得不自己承担或在小范围内进行分散(如来自所属团体的救助)。其次,我们还得要求风险具备一定的统计特征:可以汇聚足够数量并得到有效分散,可以合理预期损失并计算概率。统计特征来源于保险商品的精算学原理,个体独一无二的风险是无法汇聚与分散的,不可预知后果的战争与尚未被认知到的风险显然也存在时空分散的难度。最后,损失的规模也影响着风险可保性,这是由于当一定时期内的损失程度超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承受能力甚至更大时,保险作为经济补偿手段显然已经失效。
(二)社会意义上的影响因素:风险的分散必须有制度保障并受制度约束
保险合同总是在一定的制度框架或者更为广泛的社会环境中达成一致的。合理的制度框架可以保障风险的分散得以合法、公平、有效地进行,因此必要的法律法规、市场环境必须建立起来,否则讨论风险的可保性是没有意义的。另一方面,风险的分散与损失的分摊也要受到制度的约束,只有风险相关的事件本身是合法且法律允许分散的,并且诸如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等影响市场效率的行为又拥有制度强约束力时,风险的可保性才能得以最大程度的扩展。
(三)可保性因风险分摊模式的不同而产生变化
从经济学的视角分析,保险实质上就是风险在决策个体之间的转移。在经典的保险经济和决策理论中,风险个体假定为风险厌恶,追求期望效用最大化;而保险人为风险中性,在完全竞争的情况下,以零期望利润经营保险业务。只要这种转移能够带来双方效用的提升,或者说能够实现风险分配上的帕累托改进,保险交易就能够发生,从而该风险也是可保的。因此风险的可保与否很大程度上不取决于其数理特征,关键在于转移机制和市场结构的安排能否实现风险转移和优化分配。巨灾风险的低频高损特性、商业保险市场的定价困境、准备金合理提取、融资难易等多重因素从供给角度制约了巨灾风险的可保性,政府和资本市场的加入有利于降低巨灾保险供给成本,促进帕累托改进实现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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