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时代农民工维权表达研究》:
那么,国家为何要对农民工的集体权利予以限制?这就要从中国的某些特殊国情论起。有学者就此指出,由于历史条件和制度环境的不同,中国劳工权利建构的方式有别于其他国家。国家对劳动者个人权利积极立法,但却限制他们的集体权利。一方面,由官方工会统一代表工人利益,限制工人集体权利。这个体制的预先存在,使得国家在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中,能够处在先发制人的有利位置,制约工人行动,并有可能以其他国家无法做到的方式,有效地抑制资本主义经济条件下不可避免地劳工动员情形。另一方面,在限制集体权利的制度框架下,基本上建立了一个在相当程度上囊括劳动者个人经济权利的权利体制,进一步提升了国家限制、防范和化解工人动员的能力。这种权利建构方式无疑有助于保护农民工的权益。但是,这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劳资力量失衡的状况。企业违法现象的存在本身就足以说明,在没有工人集体权利制约的情形下,资本滥权就难以避免。工人的法定个人权利随时可能遭到践踏,而司法干预亦不足以承担起改善中国劳工状况的重任。因此,单独地用规定劳动者个人权利的方法来保护工人利益,不符合劳资权力关系的本质要求,无法真正从根本上保护工人的利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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