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类型与中国法治》:
13世纪的托马斯提出的框架结构融合了奥古斯丁的神学法律思想和亚里士多德的自然主义思想,是中世纪自然法观念中最为系统的。托马斯的自然法学说主张法可以分为永恒法、神法(《圣经》)、自然法和人定法四种。托马斯认为永恒法就是上帝的理性,它是支配宇宙的根本大法,是一切法律的最终渊源,是至高无上的法律,是统治宇宙万事万物的法则。这一法则超越人的本性,人的理性并不能完全理解它。神法属于神,它是高于自然法的高级法,它是神通过启示为人的理性所理解的永恒法的一部分,在神法中体现着最高的圆满和最终的正义。自然法可以说是永恒法在宇宙万事万物中的表现和反映,在阿奎那看来,人是有理性的动物,能在一定程度上理解神的智慧,理解永恒法表现在自然世界中的自然法则,由此产生热爱自然的倾向,并利用自然法则来为人类谋取福利。自然法也就是上帝用来统治人类的法。人定法是托马斯所论述的主要内容,他认定之所以人定法能表现出正义与真理,成为四种类型的法之一,是因为它是源于神的法律。虽然称之为“人定法”,但实质也是人依据神的法律制定出来的。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托马斯认为法的本质就是神的理性与意志。
近代自然法观念又被称为古典自然法观念,是启蒙思想的重要内容,也是新兴资产阶级用来反封建的重要思想武器。一方面,它吸取了古代、中世纪自然法思想中的理性主义因素;另一方面,它排除了自然主义与蒙昧的神学主义中关于精神的观点。因此,在他们看来,法现象根植于人本身,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人的理性认识。人类正是因为具有理性,所以能够认识与运用自然法为人类服务,而非理性的人也就能做出违反自然法的事。为了论证这种自然法观念,像霍布斯、洛克与卢梭这样的思想家提出了自然状态论来说明白然法的历史起源,提出了社会契约论来说明国家的起源及其与自然法的关系。最终,他们基于自然法观念提出了天赋人权论与法治主义观念,即认为生命、自由、财产、平等、博爱、自我保存与追求幸福的权利是人生来就拥有的自然权利,是国家依赖法治主义应该予以实现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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