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新刑律>与中国近代刑法继受》:
综合以上情况,我们可以得出两个结论。第一,礼法之争并不单纯是进步与保守的斗争。礼教派固守三纲五常人律虽不合历史潮流,但他们提出的制定法律要与国情、风俗相适应,法律与道德密切联系的观点还是有一定道理的。法理派接受了西方近代法律价值和精神,主张严格区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当然代表了历史发展的方向,但“最先进的并不必然是最适合的”,这有一个中西融合的问题。从清末修律造成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断裂来看,应该吸取的教训还是存在的。第二,无论是从过程还是结果看,没有证据表明礼教派的强大和法理派的弱小,实际是“礼法双方,自成派系,广拉后援,相互批评”。“当此新旧交讧之际,各持己见,虽圣明在上,亦觉无所适从,卒从政府及修律大臣编纂定议。”法理派并非以前人们想象的那样弱小,最后的胜利属于法理派而非礼教派,否则礼教派就不会“恼羞成怒”而“弹劾”法理派了。
对礼法双方力量对比的分析是有意义的。第一,有助于阐明历史事实的真相。长期以来认为由于法理派力量弱小,才导致他们一次又一次地妥协,最后《暂行章程》五条给新刑律蒙上了更浓厚的封建性色彩。而对礼法双方力量有了中肯分析以后,我们看到《大清新刑律》基本是按照法理派的精神和架构出台的,法理派的让步是有限的和必要的。《暂行章程》五条并不足以改变新刑律的现代法律性质,其影响是有限的和暂时的。第二,有助于吸取历史的经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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