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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国防法治理论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52010299
  • 作      者:
    张桂英著
  • 出 版 社 :
    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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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系统研究国防法治理论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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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桂英,女,汉族,1963年7月生于吉林省长春市。先后毕业于东北师范大学、吉林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曾在军队院校从事法学教学及法律服务工作多年,现为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教授。主要侧重于法理学与军事法学的研究,2005年以来先后出版了3部学术专著:《依法治军理论研究》《军事行政法治论纲》《中国军事法制现代化研究》。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60余篇,主编、参编多部著作与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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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国防法律制度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军的重要法律依据。本书从分析国防法治概念、要素与结构入手,阐释了国防法治理念的转变是国防法治的逻辑起点,国防法治的精神意蕴在于对国防法律的信仰。建立与完善国防法律体系是实现国防法治的第一步,国防法治的核心是武装力量主体的现代化,国防行政确权是国防法治实现的关键,国防法律的遵守与国防法律意识是国防法治的文化基础,国防法制教育是国防法治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在梳理国防法治理论的基础上,本书关注了与国防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诸如国防领导体制、武装力量组织体制与编制、国防资产管理与保护、国防科研、国防动员,以及军事设施保护与国防教育等问题。正视具体制度法治的现状,是确定国防法治未来发展方向的前提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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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一章  国防法律制度与《国防法》
  国防法律制度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军的重要法律依据。我们知道,世界上的许多国家都十分重视国防法律制度的建设,一些国家很早就制定了国防方面的基本法律,例如,澳大利亚在1903年制定了《澳大利亚国防法》,瑞士在1907年制定了《联邦军事组织法》,美国在1947年制定了《防务总组织法》,俄罗斯在1996年制定了《俄罗斯联邦国防法》。也就是说,世界各国的历史发展实践已经证明,国防法律制度对于巩固国防、维护国家的军事利益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 国防的基本内涵
  所谓“国防”,即国家的防务。关于国防确切含义的问题,在国内外存在着各种不同的界定,归纳起来,不外乎两种解释:第一种可以概括为“小国防”观,这种观点认为,“国防”仅仅指的是国家的军事活动。相应地,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普遍认为,国防的主体仅仅是由军队和军人所构成的,武装保卫国家是国防的基本形式;第二种可以概括为“大国防”观,我国的《国防法》所持有的就是这种“大国防”的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适用本法。”由此可见,国防法的这条规定,在明确规定国防法适用范围的同时,给国防下了一个科学准确的定义。我们认为,理解这一概念,应当着重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一) 国防的主体理所当然的应当是“国家”
  国家是国防活动的参加者,亦即国家是国防权利的享有者与国防义务的承担者。当然,我们这里所说的“国家”,无疑是广义上的概念,它具体包括: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所谓“一切国家机关”,包括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审判机关以及法律监督机关。所谓“武装力量”,是国家各种武装组织的总称,而我国的武装力量,主要是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的。所谓“社会组织”,具体包括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当然,全体公民无疑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亦即从法律上来讲,就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所以,从这样的意义上来讲,国防是全中国人民的共同职责,全中国的人民都应当按照法律的要求,履行自己在国防方面的职责和义务;同时,国防行为也是法律行为,必然应当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由于长时期地处于和平的环境中,使得很多人在这个问题上产生了错觉,即错误地认为国防仅仅是军队的事情。也正是由于这种错误的认识,使得人们把国防活动单纯地等同于军队的活动,认为国防是和普通公民没有任何关系的事情。
  (二) 国防的任务是“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
  所谓“侵略”,指的是一国对他国领土、主权的侵犯和对他国人民的掠夺与奴役活动;而“防备和抵抗侵略”是世界上各个国家国防的共同任务,当然,也是各个国家法律所普遍明确规定的内容。例如法国的《防务总组织法》明确规定:“防务的目的是在任何时期和任何情况下对付各种形式的侵略,确保领土的安全和完整,以及保障人民生命的安全”;《蒙古国国防法》规定:“国防是以保障和维护国家独立、主权、领土完整,抵御外来侵略为目的的政治、经济、社会、法律和军事的综合措施”;俄罗斯的《国防法》规定:国防“是指武装保卫俄联邦、确保其领土完整和不可侵犯及为武装保卫俄联邦而从政治、经济、军事、社会、法律和其他方面采取的一系列准备措施”。所谓“武装颠覆”,主要是指以武装的形式,诸如武装暴乱、武装叛乱等来颠覆政府的行为。也正因为如此,反颠覆势必与国家的安危息息相关。
  之所以在我国的国防法里明确规定“制止武装颠覆”是我国国防的根本任务,主要也是由我国的国情及其国家的安全形势所决定的。具体而言:一方面,在当前的形势下,“台独”“藏独”等企图分裂、瓦解国家的活动,已经成为我国国家安全的主要威胁;另一方面,我们所面临的武装颠覆,也绝非纯粹来自我们内部,因为“台独”“藏独”及其叛乱,都有境外反华势力的插手和支持,往往呈现出内外相勾结的局面。而这些武装叛乱、武装暴乱,势必是对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以及社会主义制度最严重的威胁。也正因为如此,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同时,宪法还规定武装力量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
  (三) 国防的目的是“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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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论
上编理论篇
第一章  国防法律制度与《国防法》
第二章  国防法治的概念、要素与结构
第三章  国防法治的价值
第四章  国防法治的理念与精神意蕴
第五章  适应现代国防需要的国防立法
第六章  建立与完善国防法律体系
第七章  国防法治的核心
第八章  国防法治的实现
第九章  国防法律的高效益
第十章  国防法律的遵守
第十一章  国防法制教育
第十二章  国防法律文化
下编制度建设篇
第十三章  国防领导体制法制建设
第十四章  武装力量组织体制与编制法制建设
第十五章  国防资产管理与保护法律制度
第十六章  国防科研法律制度
第十七章  国防动员法律制度
第十八章  军事设施保护法律制度
第十九章  国防教育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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