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文化视野下的公民权利教育问题研究》讲解到发端于20世纪70年代的改革开放,确定了我国社会发展的新模式,社会转型的序幕从此拉开。划时代的改革不同于中国历史上的任何一场社会变革,因为它带来的是一种多元文明的冲突与融合的场景。在这场社会变革的大背景下,中国社会的各个方面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社会控制机制正在从传统的适应于计划经济的社会控制机制转变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控制机制,正是在社会控制机制的现代化进程中,控制前提、控制对象、控制方式、控制的思想基础以及应达成的控制目标都发生了极大变化,相应引发各种控制方式发生改变和调整。这种改变和调整表现为:从传统社会转向现代社会,从封闭社会转向开放社会,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从权力过分集中转向政治民主主义。转型社会为宪法的变迁提供了各个方面的正当基础,社会转型本身也需要宪法不断进行自我调整以适应政治、经济发生的变化,确保宪法本身的适应性与鲜活的生命力。基于转型社会的异质化特征,转型时期宪法在器物层面、制度层面以及心理层面均表现出完全不同的文化样态。
但是,转型时期宪法文化无论在多大程度上受转型社会的影响,其蕴含的人权保障、以人为本的原则或思想都仍然是宪法在其自身不断修改、变迁过程中所坚守的永恒主题。
人权教育(一般也称公民权利教育)既属于教育学的问题,也属于法学的问题。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人权教育既要立足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基础教育发展的现状,又要体现当前国际上对保护人的基本权利、人格尊严等价值、观念的国际共识。正是在权利保障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价值层面,宪法文化与人权教育形成了有机统一,人权教育所要构建的人权文化在某种意义上也属于宪法文化的一种表现形式或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人权,即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在本质上,其是建立在自由和平等基础上的人的生存和发展问题,而人权状况的改善以及人权意识的培育离不开人权教育的发展。从世界范围来看,许多国家(如美国、比利时等)和地区都是通过开设人权法课程来推动人权教育尤其是推动高校的人权教育的发展。即使在没有开展人权课程的国家,其也在其他的相关课程设计中贯穿人权思想作为其人权教育的重要内容。
在我国香港地区,法学教育甚至还开设了人权法的硕士点,香港特区政府所推出的一系列公民教育计划中相当重要的一部分就是人权教育。除此之外,印度、以色列等国家从20世纪90年代起也开始自发地或者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及人权委员会的帮助下开展人权教育的研究。我国的人权教育事业起步较晚,在人权教育模式的选择、人权教育制度的设计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就我国高校人权教育而言,人权教育意识淡薄、资源配置缺乏、人权教育课程设计得不合理等问题都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我国人权教育质量,阻碍了我国人权教育的发展。整体而言,起步晚、研究少、问题多是我国人权教育研究的基本现状。十七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均写入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使人权保障成为党的执政和国家治理的一个重要理念和价值。在此基础上,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先后于2009年4月和2012年6月发表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和《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两个人权行动计划对我国的人权教育工作进行了宏观的设计和安排。因此,立足于中国的人权发展现状,结合现代教育的基本规律,开展具体的人权教育问题研究,针对我国人权教育所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并初步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符合我国现阶段人权事业发展的客观要求。另外,在理论上,其不仅填补了我国人权教育理论研究的空白,而且也拓宽了人权理论研究的空间,因此对人权理论的自身完善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域外人权教育的一些成功经验对我国今后人权教育的开展而言不无启发意义。域外人权教育比较发达的国家或地区均设立了一些专门的人权教育机构,这些机构承担了大量的人权研究和人权教育工作,解决了政府从事人权教育的诸多问题。无论人权法课程是否已被融入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之中,不少国家在高校教育过程中都融入了大量的人权教育内容。在美国、德国等国家的人权教育大都结合着本国公民教育进行开展,这也是极具普遍性的一种教育现象。另外,人权教育方法始终是世界各国人权教育普遍关注的问题,世界各国都在就人权教育对象群体的阶段性划分、阶段教育内容的安排、课程的设置、中小学以及大学人权教育如何推进、人权教育组织的建设等问题不断努力、探索。我国人权教育工作所面临的问题,与域外其他国家也极为相似,上述人权教育的成功做法也可视情况应用到我国人权教育的制度设计中来。
人权教育首先要确保整个教育要在法治的框架内开展,人权教育法治化也成了当前世界人权教育发展的一大趋势。人权教育的法治化的最直接体现即在于推动我国人权教育的立法。当前,人权教育立法不仅是国际人权教育的一种发展趋势,也是我国法治建设以及发展人权事业的重要环节。我国在制定人权教育法律时可以考虑进行人权教育专门立法的模式。如何完善我国中小学以及大学的人权教育成了当前解决人权教育问题以及推动人权事业快速发展的关键所在。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学校人权教育的核心在于创立并完善一套科学而富于操作性的人权教育体系。当前,完善学校人权教育应重点解决两个重大问题,即明确人权教育的内容和积极探索人权教育方法。完善学校人权教育还应加大学校人权教育师资培训力度、改善中小学人权教育状况,并针对高校人权教育的问题专门就高校人权法课程的开设、大学生人权意识的培养等问题进行系统设计。当前,在高校营造人权教育的校园文化氛围,充分发挥境教功能是有效推动人权教育可值推广的方法之一。同时,我国的人权教育还应照顾到人权意识相对淡薄的农村地区,在农村加强人权方面的教育,系统地开设人权教育的课程,加强人权知识、人权技能的培养,从而提高广大农村人的人权素养,这已成为一项迫在眉睫的任务。
我国人权机构建设已经初步形成国家人权机构、社会人权机构多元化并存的格局。但是,我国人权机构所存在的问题也十分明显,在域外普遍致力于推动建立多元人权机构的趋势下,我国更应加强人权机构特别是国家人权机构的建设。同时,健全的人权教育评估制度和人权教育报告制度也对人权教育的健康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如何设计一套行之有效的人权教育评估制度和人权教育报告制度也将成为今后人权教育的重点。我国人权教育还应注重加强同其他国家以及国外人权教育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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